94日,江苏省吴江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公司起诉昆山一家公司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保险公司要求工方昆山公司赔偿其610万余元。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昆山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350万元。

 

2011527日,吴江一家公司就其公司资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123月,吴江公司就其车间的悬吊线改造系统发包给昆山公司施工,昆山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冯某,冯某再转包给黄某,黄某带领不具有电焊从业资格的王某等人进入吴江公司开始施工。20124月,王某在使用明火气割时,溅出的火花引燃堆放物,造成火灾事故,经保险公司核损为961万余元,后保险公司与吴江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了赔款610万余元。

 

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昆山公司认为悬吊线改造系统工程款仅为62000元,却要面对如此巨额的索赔,表示难以接受。考虑到吴江公司不当堆放物品的行为对于火灾的形成亦具有原因力,可适当减少昆山公司的赔偿责任,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昆山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350万。电焊工王某因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