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夫借款拒不归还 无辜前妻无须担责
作者:朱焕东 发布时间:2011-09-22 浏览次数:401
为博情夫一乐,慷慨借款扶助,岂料薄情郎赖债。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方某要求孙某偿还20万元的诉讼请求。
张某与孙某系夫妻。2006年3月,方某认识了帅气的张某,明知其有妇之夫,依然偷偷交往。同年7月10日,得知方某怀上自己孩子后,张某以自己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方某借款25万元,承诺2周后归还。为了能嫁给张某,方某当场便同意了。结果到期后,张某便与妻子孙某离婚,但陪同方某堕胎后拒不归还。想到张某骗婚赖债,方某怒将张某告上法院讨要。经过法院执行,已经为方某执行回84000元,但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方某得知张某离婚后,其前妻孙某有财产可供执行,便将孙某告上法庭讨要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务。本案中,原告明知有配偶,仍违反社会公德,插足他人家庭,对被告孙某的家庭解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06年7月10日,张某向方某借款时,为方某与张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方某借款本意是借给张某个人所用,从张某借款到张某与被告孙某婚姻解体,时间较短,当时张某与被告孙某夫妻关系已恶化,故不能推定被告孙某对该借款有举债的合意且该借款用于张某与被告孙某婚姻期间的共同生活。被告孙某与张某已经离婚,原告方某之前仅起诉张某要求还款,说明原告方某在主观上也认定涉案债务系张某个人债务。据此,涉案债务应属张某的个人债务,孙某无须承担夫妻存续期间债务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