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丈夫离人间 前妻主张遗产无据被驳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1-09-22 浏览次数:351
因感情不和夫妻协议离婚,并约定各自处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后丈夫再婚,后丈夫服毒身亡。在双方夫妻存续期间分家所得的房产在丈夫去逝后,由公公入住,双方发生矛盾。死者前妻子及女儿将死者父亲告上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张某与陈某于1996年1月9日登记结婚,1997年4月5日婚生一女儿小鹃。2008年3月16日,陈某之父与两子及两儿媳以及女儿签订家庭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主房西一间及厨房产权归陈某夫妻所有。2009年5月10日张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中约定“以目前各人持有夫妻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视为达成分割,各自衣物归本人所有”,后张某带着自己的衣物及两条被子离开陈家。2009年9月陈某再婚,后于2010年农历十一月初十服毒自杀。现为诉争房屋权属问题,张某及陈某之父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及其女儿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争议房产归原告所有。
另查明,诉争主房两间登记在陈某之父亲名下,厨房没有合法的产权登记。
本院认为:在陈某之父与子女签订分家协议时,已经明确西边一间主房归陈某所有,后面厨房归陈某夫妻所有,是协议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确认;张某在与陈某离婚时明确财产已经分割,张某自行离开陈家,应当视为放弃了房产产权的分割;关于西边一间主房有合法的产权登记,陈某去世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陈某之子、陈某之父及陈某的死亡时的妻子,故陈某之女能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张某无权继承;关于厨房没有合法的产权登记,两原告要求确认所有权,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原告陈某之女对争议主房一间房屋享有三分之一所有权;驳回两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