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继父未领证 母亲遗产分割补偿显公平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1-09-22 浏览次数:391
母亲与继父同居生活,后母亲因中毒去世,留有遗产,后要求继父亲迁出房屋并返还占有的遗产,继父以在财产上添附而拒绝返还,为此双方发生矛盾,继子将继父告上法庭。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该案作出判决。、
小凤的父亲谈某与母亲吴某于1981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仅生育一女小凤。谈某与吴某于1991年在某村兴建三间主房一间厨房。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时,谈某户分得9亩土地。2004年谈某去世。2005年正月,吕某至上述房屋与吴某同居生活,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2008年3月10日,吴某因农药中毒死亡。后吕某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并种植着谈某户的承包地。现小凤具状诉至本院。
另查明,小凤的祖父、祖母先于小凤的父亲去世,小凤的外祖父先于小凤母亲去世,小凤的外祖母表示放弃对小凤母亲遗产的继承。
又查明,吕某在承包地里种植了玉米和黄豆,约于农历八月底九月初收割。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庭做工作小凤表示同意继父吕某在本季玉米和黄豆收割后返还承包地,并自愿贴补吕某10000元。
法院认为:1、诉涉房屋原属原告的父母所有,其父母去世后,其他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原告有权独自继承;2、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时登记在谈某名下的承包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家庭共有,在谈某与吴某去世后,原告作为家庭成员有权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3、被告吕某与吴某同居却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其无权继承吴某遗产,亦无权享有原登记在谈某名下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迁让房屋并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贴补被告10000元人民币,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遂作出被告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迁让原登记产权人为谈某的房屋;被告吕某于2011年10月7日(农历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一日)前将其种植的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时登记在谈某名下的承包地返还原告;原告于被告迁让出房屋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10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