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当前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步伐加快,各种矛盾错综复杂,社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和敏感性都在不断增强,涉法涉诉、土地征用、城市拆迁、非法集资融资、移民安置等方面的信访问题尤其突出,面对这种情形,我们应清醒认识到:一些老的涉诉信访案件至今还没有解决,新的涉诉信访仍不断产生,涉诉信访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信访量虽有下降,但仍在高位运行;二是重复信访虽有下降,但比例仍然较大;三是一些上访老户案件解决难度越来越大,一些已息诉的老户存在反弹的可能性。信访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严峻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纠纷过程中,要付出较大的成本,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涉诉信访问题上决不能有丝毫松懈。笔者现就法院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如何完善涉诉信访长效机制,谈如下看法:

 

 

一、涉诉信访案件形成的原因

 

(一)从当事人本身的角度来看,涉诉信访形成的原因有:

 

一是部分当事人固执偏见,一旦认为自己“受屈”,就无端猜疑案件承办人员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认为“官官相护”,申诉也不会有好结果,不如通过上访引起领导重视。

 

二是有相当部分上访老户,跑来跑去没有结果,感觉不讨个说法,好像无法向别人交待,顾及颜面,越跑越下不了台,越下不了台就越跑。

 

三是个别上访人员只顾个人利益或小集团的利益,而不管法律规定,只要个人利益没有达到或受他人挑拨,就多次上访。

 

四是个别上访老户视上访为乐趣,千方百计寻找诉讼的机会和理由,对权威部门的司法鉴定不认可,对有关法医学知识不懂装懂,甚至以上访为谋生的手段,长年为其他上访人有偿提供服务,以维持生计。

 

五是案件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存在差异是造成当事人上访不休的重要原因。纠纷案件发生后,由于种种原因,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纠纷发生的情况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甚至相差甚远,而审理案件只能依据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作出判决。当事人极力要求作出符合客观情况的处理,却又无法提供确实充分的有效证据,以致造成当事人上访不止。

 

  (二)从人民法院自身的角度来看,主要有以下原因:

 

由于历史原因,过去法院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个别法官对法律、法规运用上存在偏差,导致审判过程中出现问题,留下来的后遗症,使当事人常年上访。因此,涉诉信访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法院自身存在问题所引发的。

 

一是少数法官主观故意。确实有些法官缺乏职业道德观念,个人利益膨胀,为谋取一已私利,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因个别承办法官枉法裁判,实体或程序的不公,当事人不服而至上访。同时,在审判过程中,有些法官不按程序办案,将案件在手中“揉”来“揉”去,使当事人产生错觉、怀疑,从而对裁判结果不服而申诉上访。

 

二是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处理。部分上访申诉案件,当时的处理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但由于接访人员敷衍塞责、审查不细,使申诉案件没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久而久之,超过诉讼时效,使案件陷入难以处理,而当事人又不服判息诉的两难境地。

 

三是审判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发挥。虽然各级法院都建立了一整套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但是一些有效的监督机制却流于形式,没有落到实处发挥应有作用。有的法院在自身纠正裁判不公案件缺乏主动性,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难,案件存在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导致当事人不断上访。

 

四是人民法院立案审查把关不严。房屋拆迁、征地补偿、企业改制、土地承包等一些本应由政府处理的工作和矛盾,法院立案审查不严或其他原因受理后又不能及时处理,既造成工作的被动,又引起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从而导致上访情况的出现。

 

五是执行不力。当事人“打赢官司输了钱”,手拿“一纸空文”的判决书而到处上访,老百姓对法院的信任度更是大打折扣。如有些被告早已下落不明,而原告因判决未执行而多年上访。

 

二、法院如何完善涉诉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人民法院如何依法处理好各种涉诉信访案件,笔者认为必须深刻认识到内部源头是基础、外部源头是关键,要坚持从内部与外部两个源头入手,夯实服务民生这个基础,突出风险防范这个关键,攻克矛盾调处这个重点,通过有效整合、推陈出新,充分完善涉诉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一)从内部源头入手,规范审判工作机制,防止因裁决不当引发涉诉信访。

 

1、建立信息收集、交流、反馈、分流机制。

 

一是建立涉诉上访信息收集机制。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其他机关和部门分流转交、上级交办信件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诉上访信息进行广泛地收集整理,使有关部门提前开展工作,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在处理涉诉上访案件时能够迅速反应、占据主动。

 

二是建立内部信息互通交流机制。立案庭应定期到各业务庭进行一次信访隐患排查,就各业务庭办理的案件及办案人员的审判行为是否可能引发上访进行摸底,对有上访苗头的进行登记备案,密切关注,实现内部信访信息的实时共享。

 

三是建立外部信息通报机制。加大与党委政府和信访局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有关涉诉信访和重点人员动向的信息;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在“指导-应用-汇报-反馈”中及时找准症结所在,有效解决涉诉信访问题。

 

四是建立案件分流机制。立案庭对于应由其他机关和部门管辖的来信来访问题,要及时报请院第批准后向有关机关和部门移交和反馈,防止出现漏管失控,并定期到相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信访动向,做到信息共享。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信访案件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进行移交和分流,不积案、不压案,并及时对信访当事人进行反馈。

 

2、健全案件质量考评制度。

 

办案不规范、不文明,办案质量不高,是引发涉诉信访的根本原因。各业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案件质量意识,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规范办案,文明办案,提高案件质量,这是减少涉诉信访的治本之策。审判委员会要对典型申诉、赔偿案件进行深入解剖,认真分析办案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为完善办案质量考评体系提供参考,促使办案人员规范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堵塞造成错案、引发赔偿的漏洞。

 

3、推行信访工作层层负责制。院党组应将信访工作纳入内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院长和各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层层抓落实。设立了专门的信访接待室,实行专人负责接访、院长领导值班接访和院长预约接访。通过接待来信来访,排查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对办理过程实行跟踪督办,必要时亲自参与调处。

 

(二)从外部源头入手,发挥化解矛盾职能作用,预防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1、建立健全审判环节应急处置机制。

 

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牢固树立信访工作“一盘棋”的思想,积极营建信访工作大格局,通过召开情况通报会、联席会等形式,建立包括人大、政法委、政府部门、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组成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建立审判机关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快速反应系统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和工作预案,力争第一时间赶赴第一现场迅速处理,不推诿、不扯皮,及时有效的解决问题。

 

2、建立健全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网络。以基层人民法庭为龙头,以基层民调组织为依托,积极构建法院、乡(镇)、村三级联动处置涉诉信访网络,并加强对基层民调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注重基层民调人员素质的提高,定期召开基层民调组织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搜集各种信访信息,提前掌握信访苗头,以便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