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涉农土地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农村妇女因土地权益受到侵害而诉至法院的案件逐年攀升,应引起重视,笔者谈一下粗浅的看法。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

 

(一)是农村妇女出嫁随夫生活后,其夫所在地基层组织根据“增人不增地”原则,不分给其土地,而其在原居住地分得的土地因相隔较远亦无法实际耕种。(二)是农村男方入赘女方家落户的,女方所在地基层组织大都不允许此类夫妻承包土地,或仅分给少量自留田,此类夫妻亦不享有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资格。  ()是农村妇女离婚后,夫家所在地将土地收回,娘家所在地拒绝其承包土地。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原因

 

(一)是旧有观念影响。“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旧观念在农村社会根深蒂固,农村妇女事实上处于依附地位,其出嫁后在娘家不再享有相关土地权益,只能依靠丈夫生活。

 

(二)是受利益驱使。受近年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加大等因素影响,部分经济发达村出嫁女不愿将户口迁出。在嫁进来的妇女增多后,上述矛盾日益突出,村民为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侵害外来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三)是少数基层组织民主决议与现行法律法规、农地政策不符。一些地方村委会的民主决议虽经村民大会或村委会表决作出,但其实际内容侵犯了少数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与现行法律法规、农地政策不符。

 

(四)是现行农地政策有缺陷。目前农村地区普遍采取的“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政策,忽略了农村妇女婚姻流动性与土地不可移动性间的矛盾。很多农村妇女婚后“随夫居”,其居住地变动后将丧失原有土地权益,而其在夫家很难获得相关权益。

 

(五)是相关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现行有关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规较为原则,如《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农村土地现实状况比较复杂,原则性规定不利于保护农村妇女权益。

 

三、妥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对策

 

(一)是完善政策法规。建议尽快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相关权益和村集体福利分配的具体细则,出台专门针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权益。

 

(二)是建立联动保障机制。建议基层妇联组织、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和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关心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对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及时伸出援助之手,依法做好前置工作,努力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是加大调处力度。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要注重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利益分配权等财产权利,又要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角度出发,努力做好双方的协调和解工作,力促案结事了,争取办案的最佳社会效果。

 

(四)是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建议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建立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制度,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摒弃落后的村规民约对实现男女平等的影响,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若村规民约中有侵犯农村妇女合法财产权益情形的,建议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