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宿迁流窜作案十起 被判有期徒刑七年
作者:李欣 发布时间:2011-09-21 浏览次数:338
近日,睢宁法院审理了一起流窜作案的盗窃案件,被告人许小方1980年生,但从2001到2010年,其均在劳动教养和刑罚中度过,起因均是盗窃。2010年6月9日刑满释放后,从七月份起,许小方又开始流窜作案,入室盗窃。从2010年7月到2011年5月间,疯狂作案十起,盗得现金及手机、电动自行车等物折价计人民币18081余元。本案经过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诉,睢宁法院依法审判,最终被告人许小方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0年7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许小方多次在睢宁县境内、宿迁境内入户实施盗窃,在宾馆、出租房、小区住户家内,盗得现金及手机、电动自行车等物折价计人民币18081余元。许小方基本采取在白天,特别是上午家中无人,又没有做好防范工作的家庭实施盗窃。2011年5月20日上午,被告人许小方在睢宁县睢城镇高塘村东方浴室内行窃时因形迹可疑被浴室老板刘某当场抓获并报警,后许小方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事实。
据悉,类似被告人许小方这种从小就有盗窃习惯及前科,并且连续、有规律作案的犯罪分子,多数患有心理疾病,对盗窃行为有一种依赖,需要十年以上不间断的心理治疗才可能根治。
睢宁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许小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小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小方多次入室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许小方因形迹可疑被司机盘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许小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