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杨某将自己在农村的房屋卖给了王某,同时将自己承包的责任田以及房前屋后的菜地也一道转给王某种植,杨某现在又起诉要求返还责任田及菜地,法院应否支持?近日,金坛法院依法审结了这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杨某取得了位于金坛市某村组2.4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0007月,杨某的儿子与王某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将杨某所有的农村住房包括楼房二间、附房四间卖给王某,同时将自己承包的责任田以及房前屋后的菜地也一道转给王某种植。协议签订后,杨某即搬出该住房,王某也入住该房屋并利用上述土地进行种植。20113月,杨某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且现在自己无退休工资,又无田可种,连吃粮、吃菜都很困难为由,起诉要求王某返还责任田2.44亩、自留山及自留地4亩。

 

案件审理中,王某辩称,原告说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和原告儿子签订协议,这是不属实的,当时原告也在场的,一起签订的协议。被告种原告的田是事实,当初买原告房子的时候,种田要缴纳各种税,原告不愿意种,现在国家政策变了,有补贴了,负担减轻了,原告就想把田要回去,责任田我也可以给原告,但是并没有6.44亩。以前的山什么的他给别人了,我就拿了一点田。而且已返还1.4亩地给原告了,剩下的一亩左右责任田等5月底油菜收割后返还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受国家保护,且不得买卖。本案被告亦同意返还原告已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鉴于被告现在该块土地上种植油菜,为减少当事人损失,该块土地可在本季油菜收割后予以返还。关于自留山、自留地问题,法院认为,购房协议书中并没有涉及到自留山、自留地,庭审中被告也未认可其利用了原告的自留山进行种植,原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享有所称的自留山的承包经营权,故不支持原告该项请求。关于菜地问题,原告儿子与被告签订“购房协议书”中约定所卖房屋范围包括屋后菜地,而且原告同样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享有所称的菜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利用居住房屋的房前屋后零散土地种植蔬菜等也符合农民日常生活习惯,被告购得原告房屋后,利用该房屋后边菜地种植蔬菜自用,合乎情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菜地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最后判决王某于20115月底前将1.04亩承包地返还给杨某,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