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相识后不久双方举行了订亲仪式,男方给女方购买了三金并给付了礼金,但没有让人想到的是,男方因意外去世,作为父母要求女方返还三金和金手饰遭拒,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未婚男子陈某与未婚女顾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恋爱期间,顾某收取陈某定亲的23.35克金手连一条、22.26克金项链一条(含挂件)、3.81克金戒指一枚,均为千足金价值合计17099元。201128日,顾某又收取陈某礼金36000元。定亲当日,顾某家举办了定亲酒席。2011421日,陈某因在外打工期间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父母要求顾某全额返还遭拒,遂诉讼来院要求顾某返还礼金。

 

庭审后,向法院征询顾某意见,其承诺收到陈某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并愿意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原告之子陈某与被告顾某在恋爱期间,被告顾某接受陈洋“三金”和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陈某意外身亡,被告承诺返还“三金”,本院予以确认。对其他原告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36000元,被告应适当返还,但考虑到陈某和被告顾某恋爱期间花去部分费用,举办定亲酒席等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向原告返还36000元彩礼的70%部分即25200元。遂作出被告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两原告23.35克金手连一条、22.26克金项链一条(含挂件)、3.81克金戒指一枚,并返还两原告人民币252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