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将子交母照料遭诉讼 视情判决维护抚养权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1-09-21 浏览次数:310
夫妻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随母亲生活,父亲不贴补抚养费,协议后儿子也随母亲生活,但由于工作原因,儿子一段时间由小孩的外祖母照料,作为小孩的父亲以小孩母亲不承担抚养义务,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近日,射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严某与李某于2005年1月25日登记结婚,2006年2月25日婚生男孩,2010年3月16日离婚,双方协议婚生男孩随李某生活,严某不贴补小孩抚育费。离婚后,双方均已再婚。婚生小孩有一段时间住在李某父母家中,严某遂认为李某不承担抚养义务,诉讼来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确定子女由谁抚养,应以有利于子女生活、教育身心健康为原则。本案的原、被告二人在离婚时已明确了子女的抚养问题,由被告抚养教育,现离婚不久,原告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在没有明显的不利于子女成长、教育的前提条件下,应该以不变更为宜。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讲,原、被告离婚不久,原告仅凭小孩一段时间住在被告父母家就认为被告不履行抚养义务,依据不足。且被告的父母帮助看护孩子,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未履行抚养义务。原告诉请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原告严某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