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常与前妻育有4个子女,之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几年后,老常与田芳相识并登记结婚。2010年,老常因病离世,不久后,妻子田芳便将其四名子女一并告上了法院。

 

20102月,老常因病去世,之后大儿子常威至有关部门领取了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合计人民币5.5万元。同年3月,田芳便以常威私自领取抚恤金为由将其告上南长法院,并要求常威归还上述款项。

 

事实上,常威拿到抚恤金后,将其中2万元用于料理老常后事,剩余的部分则交给了其母也就是老常的前妻顾蕙兰。常威认为他已经将抚恤金处理完毕,但由于大部分票据已经遗失,四兄妹只向法院提供了3000元的殡葬费用票据。

 

由于案件原被告当事人关系较为特殊,为不再次制造矛盾,法官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耐心调解,经过法院努力,田芳对常威使用的2万丧葬费表示认可,并放弃原本分60%抚恤金的意思,只要求分得应有的份额。

 

然而常威认为他与田芳已经就抚恤金问题达成过调解协议。根据他提供的一份协议书,可以看出双方曾于20104月有过约定,田芳从老房搬出后,常威将为其落实临时搭建房的安置工作,并向其支付搬家费2000元。而田芳认为协议只为解决住房问题,并未涉及抚恤金。

 

法院认为,抚恤金是国家为抚慰死者亲属而发放的款项,对于抚恤金的处理应由亲属遵循互让互助的原则。而常威的母亲顾蕙兰与老常已经离婚,其不应该享有抚恤金。现田芳对常威使用的2万元给予认可,则余下的3万元抚恤金应由田芳与4名子女按均等分配原则进行处理。法官建议双方若对纠纷已达成协议,则应该在协议中将意思表示明确,以免产生新纠纷。本案最终判决常威向田芳支付人民币6000元。(文中中署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