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频频出错,顾客投诉不止。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原告酒店退还科技公司72台空调,并要求被告科技公司自行从原告酒店处取回,返还原告酒店空调价款290020.77元。

 

2005727日,酒店因建设工程需要,与刚成立不久的某科技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科技公司供应商用空调一批,价款为600000元,由其负责安装调试。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按约交付110台空调机,总计为493500元。科技公司供货后,酒店陆续付清了价款,并由科技公司负责安装于酒店。酒店开业后部分空调屡屡出错,顾客纷纷投诉。虽经多方协商未果后,酒店将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被告生产、销售的80台,合计价款364196.8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全部出售中72台中央空调主机的型号《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签发日期为200568日,销售给原告的时间为200511月,此型号按规定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但被告并未提供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依据,也未有证据证明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了“试制品”。在订立合同时,被告隐瞒了该批部分空调是试制品。销售上述空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其与原告之间有关型号空调的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导致买卖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在于被告。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诉请退还被告销售的上述空调并要求其返还所涉空调的价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而其余型号8台空调虽生产时间早于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时间,但鉴于被告是在获得产品强制认证后销售该空调,故并不违反规定。故原告要求对其他型号的空调进行退货还款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