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被告人胡某某是家住睢宁县的农村青年,在接近22岁生日时,他为自己不懂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付出了的代价,这是他一生都将难以忘记的一次“生日礼物”---因为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导致自己及他人多处受伤,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1730210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睢宁县苏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广盛家居门前时,与同向耿某驾驶的Q.108001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其本人及耿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并于811日被电话通知至睢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07.5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胡某某在本次事故中造成其本身肩部骨裂。

   

睢宁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睢宁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