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生效可以附加条件,当事人可以约定未来不确定事件的发生来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合同生效。

 

太仓法院受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签订饲料买卖合同,被告负责经销原告生产的饲料,并约定如被告在2008年底结清欠款,可享受每吨50元的年终奖。被告没有在2008年底结清所欠货款,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约定年终奖的享有以被告结清所欠货款为前提,此即合同年终奖部分约定生效的条件,而本案被告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结清货款,故原告不必给付被告的年终奖,被告应支付原告所欠的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