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一女子与本地男子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诉讼要求离婚,并称其有两个身份证,其中与丈夫登记时未满法定婚龄。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3724日,安徽聂某某以199731日在安徽萧县公安局办理的出生于1981年身份证以聂某名字和被告王某在民政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聂某某于201028日取得安徽萧县公安局签发的身份证,身份证为1984年出生,该身份证记载的姓名为聂某某。双方于20041021日生育一女孩。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正月初二,聂某某独自外出打工,自此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但双方仍然保持联系沟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聂某某以曾用名聂某和被告王某在民政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虽原告201028日办理的身份证将姓名、出生年龄信息予以了变更,但至诉讼之日,原告诉称的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情形已经消失,故原告聂某某以当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实际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认为和被告的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的主张不成立。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原、被告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生活,农村青年因外出务工,夫妻两地分居生活属于客观社会现象,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综合考察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后,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聂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多沟通交流,珍惜夫妻感情,修复夫妻关系。遂作出不准予原告聂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