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闹分手,丈夫因交通事故赔偿,丈夫主张父亲因其交通事故所举债务,要求妻子承担一半。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离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束某与丈夫杨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71117日登记结婚,并于20081031日生育一女孩,现随杨某父母生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没有积累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束某婚前的个人陪嫁财产有挂壁式空调一台、棉被4条、电瓶车一辆,其中空调、棉被在杨某处,电瓶车在束某处。杨某婚前个人财产有三阳摩托车一辆、高低床一张均在束某处。20106月,束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杨某解除婚姻关系,本院审理后驳回了束某的离婚诉求。但双方并未主动和好,嗣后分别外出打工,分居生活至今。现束某告再次诉讼来院,请求判处双方离婚。

 

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理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建和睦幸福家庭,但双方发生矛盾后,未能积极沟通,改善关系,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亦未能和好,夫妻关系未能修复,现原告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对原、被告的抚养能力及小孩现有生活状况、年龄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婚生女孩被告直接抚养为宜,原告束某依法支付抚养费。庭审中,原、被告一致同意各自的婚前财产现在何方归何方所有不违反法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另提出因被告出了交通事故,由被告的父亲向其亲戚邻居举债55000元及因承包工程向何某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父亲向何某立下借据,被告外欠债务合计75000元,要求原告共同承担,因被告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举债的事实,且被告父亲的举债行为不是本案处理范围,故本院不予采信。遂作出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被告杨某直接抚养,原告束某自201191日起至小孩成年止,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200元,每年的生活费限原告于当年1231日前给付;小孩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由原、被告各半承担;现在被告处的三阳摩托车一辆、高低床一张归被告杨魁所有,现在原告处的挂壁式空调一台、棉被4条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现在何方归何方所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