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姻期间“举债” 因“家外有家”妻子不必担责
作者:张庆超 王玉芳 发布时间:2011-09-20 浏览次数:266
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债权人将其妻子马女士一并告上法庭,要求马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法院判决马女士不必承担责任,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09年,吴老板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便向李先生借款90万,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及利息。可到期后,吴老板却迟迟不履行承诺。无奈之下,李先生将吴老板及马女士一同告上法庭。马女士辩称,吴老板自2008年就已经不回家住了,他在外面已经有女人和孩子了,他借钱的事自己一点都不知道,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故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经查,吴老板与马女士在1996年登记结婚,于2010年登记离婚。自2008年吴老板开始与她人同居并生有一小孩,与马女士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不可能将巨额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吴老板借款时也没有征求马女士意见,因此该90万元借款只能认定为吴老板个人债务。最终,法院判决吴老板归还李先生借款,驳回了李先生要求马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