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法院执行 靖江一企业被处罚款10万元
作者:曹味东 赵国芹 发布时间:2011-09-20 浏览次数:264
靖江某化工企业,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擅自转移并出售查封的财产,近日,靖江法院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
江西某工程有限公司诉靖江某化工企业为买卖合同纠纷案,靖江法院去年8月判决靖江某化工企业给付江西某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9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承担受理费。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靖江某化工企业并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今年3月,靖江法院受理执行这一合同纠纷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李某,李某以“自己是该企业新承包人,与各股东间有协议,该笔债务不是自己承包经营期间发生为由”拒绝履行。法院依法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帐户后,李某到相邻的如皋市开设了新的企业帐户,并将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售,所得货款近200万元。今年6月,法院依法查封该公司的成品库后,8月的一天凌晨,李某指派员工擅自从被查封的成品库中将部分成品取出销售,执行干警闻讯后,要求公安机关追究李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刑事责任。在强大的执行攻势下,李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履行了支付货款等义务,并到法院承认错误,愿接受处罚。
法院认为,靖江某化工企业收到法院执行通知后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且规避法院执行,但鉴于其法定代表人李某认识到自己错误后积极履行义务,依法作出对其罚款10万元的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