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应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一案。费某某已年近七旬,三十年前他购买了两支长筒猎枪并领取了猎枪证,此后,费某某便经常用这两支猎枪去打猎。国家对枪支严格管理后,费某某自恃持有证件,未按规定上缴猎枪。今年7月的一天晚上,费某某一时兴起,拿出私藏多年的长筒猎枪,还准备了火药、铁弹、火药引子,想到鲁垛镇野外的田地里打几只野鸡、野兔,谁知,费某某尚未找到野鸡、野兔便被巡逻民警发现。根据费某某交代,民警在其家中查获另一支长筒猎枪和部分火药。经检验,二支猎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费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非法持有的长筒猎枪及火药等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