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吴江法院对一起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沈某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的请求。

 

20114162230分左右,沈某驾驶小轿车,沿江苏省吴江市震泽镇镇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震泽镇优瑾新村附近路段时,遇行人金在该地点由南向北横过机动车道,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金受伤的交通事故,后金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1418日下午,经过吴江市震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双方就死亡赔偿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沈某一方赔偿死者家属76万元。但沈某在付了36万元后并未按协议的约定付款,反而以达成协议时事故尚未作责任认定为由,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人民调解协议调解的主体及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为及时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双方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这种处理民间纠纷的方式是当前社会所倡导的。人民调解员能在短时间内促使双方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这是双方互谅互让的结果,人民调解员也作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对协议达成前责任认定未出是否影响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法院认为,由于事故认定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没有人民调解及时、便捷,且也没有法律规定赔偿协议一定要在事故认定之后才能进行,加之协议签订时双方亲属均作为见证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是经过双方家庭的集体慎重商量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具有显失公平的情形,没有法定情形,调解协议不可撤销。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