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横穿马路发生车祸 监管不力父母担责两成
作者:江阴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9-19 浏览次数:301
10岁男孩突然横穿马路,客车司机避之不及,两日后,男孩因抢救无效死亡。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男孩横穿马路具有过错,未尽到监护责任的父母自己承担了20%的赔偿责任。
2010年12月24日晚,因为是平安夜,江阴市民沈娟带着10岁的儿子浩浩在家附近的广场玩耍,一直到八点半母子俩才依依不舍地往家走。沈娟家在马路对面,须经过人行横道才能到家。沈娟便牵着儿子向人行横道走去,由于碰上熟人,沈娟停下来跟人打招呼,不料此时,好动的儿子挣脱了自己的手,直直地冲出马路,沈娟没来得及反应,只听得“砰”一声响,浩浩撞上一辆经过的客车,在车前一米处倒地。
沈娟被这突如其来的一幕吓得六神无主,司机高某也被吓得目瞪口呆,两人反应过来后赶紧将孩子送往医院并打电话报警。因没有及时保护现场,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前述事实,但未作出责任认定。
两天后,浩浩因为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因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沈娟夫妇遂将高某、高某所在的公司、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机高某疏于观察路面情况,遇情采取措施不力,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浩浩横穿马路导致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遂判决由高某承担80%的损害赔偿责任。经确认核实近50万元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万元,不足部分,司机高某承担80%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沈娟夫妻自己承担。因高某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近30万元的赔偿金由其所在的公司进行支付。考虑到沈娟夫妇遭受的精神伤害,判决由高某所在的公司再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