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扬州广陵法院审结一起标的物为扬州八怪之一李复堂所作《五松图》继承纠纷案,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亮、张丽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亮、张丽与被告张峰系案外人张明光、李芬芳夫妇婚后收养的三子女。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中期开始,张明光即因脑中风病休,于2008531日去世。其妻李芬芳于19951228日死亡。张明光夫妇婚后曾收集了若干字画杂件,其中,包括本案讼争之《五松图》。19941月,张明光就字画杂件写下备忘录一份,关于《五松图》有如下记载:“五松图—扬州八怪之一李复堂作于清乾隆年间。此件曾一度被骗往上海,企图走私出国。后大儿张峰两次去沪:一次追索未果,一次陪我夫妇二人去沪坚决追回。我即决定将此图赠给大儿张峰留念。后他又在经我同意不低于上海作价乙万元条件下转手他人,并交出人民币7000元给我存储,余3000元,我已补助张峰买了一辆机动三轮车,作为我晚年外出活动之用”。同时,在该备忘录中,张明光还记载其曾将其他字画物件分别赠与张亮、张丽以及侄子张小波留念。200897日,原、被告双方在其表姐李敏敏、表姐夫方文才的见证下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对张明光去世后所留存之房产、家具、现金等进行了处理,但该协议中并未涉及本案讼争标的物《五松图》。

 

广陵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张亮、张丽对于本案诉争之物是否具有继承权?由于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由张明光于19941月所写之备忘录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故该备忘录依法应作为解决上述问题的依据。从上述备忘录的内容来看,李芬芳对张明光藏有《五松图》应属明知,因为该画本身即为张明光、李芬芳夫妇与被告张峰共同追回。同时,在张明光于上世纪七十年代中期中风病休之后,其生活必定需要李芬芳详加照料,也就是说,其与李芬芳之间的关系当属非常紧密。因此,在张峰陪同张明光夫妻追回该画后,张明光即将《五松图》赠与被告张峰,李芬芳理应知晓。而原告在本案中并未举证证明李芬芳生前曾就该赠与提出过异议,所以依法应认定李芬芳对张明光的行为是认可的。在此基础之上,被告张峰当然可以通过上述赠与取得讼争标的物《五松图》的所有权。在其合法取得《五松图》所有权之后,两原告再以该画属于父母遗产为由要求继承相应份额,显然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遂驳回原告张亮、张丽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