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雪天搞促销 老太摔伤谁之过
作者:周宏 发布时间:2011-09-19 浏览次数:338
近日,吴中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一位75岁的老太在超市促销购物后摔倒在店门外,构成十级伤残,超市方置之不理,拒不负责,伤心老太将狠心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门外摔倒 超市无人理会
2010年12月15日,苏州大雪纷飞,天气格外寒冷。某大型超市内人头攒动,气愤热烈异常,原来是超市方为吸引顾客,正在开展鸡蛋促销活动,大伙见价格比平时便宜很多,纷纷掏钱购买。当天下午1点左右,家住附近村庄的杨老太得知了这个消息,便与同村李某一道前去购买。经过一段时间的排队,俩人各自购得几斤鸡蛋后,欢欢喜喜准备回家。在走出超市大门时,由于李某走在前面,她出去后用来抵御寒冷的塑料门帘在晃动,门帘比较厚实,晃动后将杨老太绊住,杨老太身体有点失去了平衡,她急忙向外跨出一步,但跨出去的脚正好踩向稍低点的台阶,身体支撑不住,一下子就摔倒了,当时根本就站不起来,痛苦万分。超市内店员众多,但无人施以救助,后杨老太在街上群众的帮助下,送木渎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杨老太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住院16天,共花费医药费15000余元。虽然已经出院,但生活仍不能自理,需要继续康复护理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杨老太因外伤致右股骨粗隆间骨折,遗留右髋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残疾,医嘱护理期限为伤后三个月,一人护理,补充营养期限为三个月。伤害发生后,杨老太家属多次找超市负责人进行协商,但对方态度较为蛮横,不明事理将一切责任都推给杨老太本人,并称即使有责任也只能通过打官司解决。杨老太及其家人十分气愤,一怒之下将该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6000余元。
是你自己不小心 与我何干
庭审中,超市方对杨老太的说法并不认可。超市方认为,自己对杨老太的摔伤无过错,其没有妨碍原告行走的行为,杨老太摔倒与自己没有因果关系。天气寒冷时,用塑料门帘抵御风寒是众多公共场所的一种常用方式,并非他们一家独自采用,这种设置并无不当,从来也没有因为塑料门帘造成顾客受伤。塑料门帘有一定的透视性,并没有遮挡杨老太的视线,不可能妨碍她正常出门。超市目前的经营房屋是向他人租借的,台阶早就存在,经营十多年,期间有上万名顾客进出,从没有顾客摔倒受伤,当天与原告同去的李某进出大门就没有摔倒,说明超市的设施设备不存在任何问题。而杨老太将近80岁高龄,出门没有子女陪同,没有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具有过错,应当由杨老太自行承担有关医疗费用等损失,超市不承担责任。
你是经营者 消费者安全不容忽视
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杨老太作为进入超市的消费者,被告超市作为经营者,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被告超市没有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人身受到损害,理应赔偿有关损失。被告是成立较早、具有多年经营经验的大型超市,在天气寒冷时悬挂门帘帮助消费者抵御风寒,本是比较人性化的服务,但垂地塑料门帘悬挂在超市进出门也遮挡了消费者的视线,垂地塑料门帘外即为台阶,台阶过窄,也没有设计过渡性平台,因此该塑料门帘的设置不甚合理,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但被告超市既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安排保安人员进行提醒;同时,在寒冷的雨雪天气,尤其在被告搞促销期间,人流量较大,进出口一般较湿滑,被告亦未放置防滑垫,也易造成消费者摔伤。可以认定,被告超市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而没有消除,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杨老太的摔伤存在一定过错。而原告作为年事已高的老年人,平衡能力和身体灵活性相对较差,在被告促销期间的下雪天进入超市,理应充分注意观察地面,以防损害事故发生,但原告与他人结伴而行对路面疏于观察,对事故发生也存在过错。故该起事故的发生是被告超市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原告疏于观察、行走不慎共同作用的结果。结合案情及原被告过错,酌定被告超市承担总损失70%责任,杨老太自负30%责任。最后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依法判决被告超市赔偿杨老太经济损失3万余元。
法院提醒老年朋友,去人多拥挤的公共场所购物或游玩一定要充分注意自身安全,最好身边有亲人或朋友陪伴,尽量降低损害发生的几率;同时告诫广大经营者,一定要诚实守法经营,尤其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把服务想的更周到点,做的更贴心点,降低甚至消除安全隐患,为顾客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实现双方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