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过量医院救治无效 同饮者尽到义务不担责
作者:彭金波 李军辉 发布时间:2011-09-19 浏览次数:344
醉酒并不必然导致死亡,同桌饮酒者尽到相应救助义务不担责。近日,江苏省沭阳县法院又审结一起饮酒过量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决同桌饮酒者不担责。
2011年2月6日中午,江苏省沭阳县官墩乡居民张某购买新房宴请亲友,在饭店安排亲友吃饭、饮酒,庄邻孙某前往祝贺。张某安排孙某等十一人同桌,酒席至下午1点多钟结束。孙某与同桌的亲友共饮白酒,孙某饮白酒一斤左右。酒席结束时,因发现孙某饮酒较多,同桌饮酒的荣某、顾某等人将孙某送到家中交其家人照顾,并叮嘱其家人送至医院“挂水”。下午2点多钟,中午曾同桌吃饭的史某父亲等人及孙某家人共同将孙某送至当地医院治疗。当晚10时许,孙某在医院治疗期间突发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孙某死亡后,医院以与孙某亲属发生医疗纠纷为由于2月7日达成赔偿协议,医院共赔偿了孙某亲属各项损失合计135000元。同年2月8日,未经尸检,孙某遗体在殡仪馆火化,致其死亡原因无法查证。后孙某亲属要求同桌饮酒者及酒席召集人张某等十二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未果,因而成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酒量、身体情况以及饮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清醒认识,其不加控制饮酒,致饮酒过多,其应对饮酒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酒席召集人及同桌饮酒人在孙某酒后,将其安全送回家中交由其家人照顾,后又及时协同孙某家人送其至医院治疗,应认定已履行了最大的注意、救助义务,十二被告的行为并无不妥。虽然饮酒过量会导致身体一定损害,但并不必然导致死亡的后果,从孙某饮酒结束到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死亡,相隔时间较长,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孙某之死与饮酒存在因果关系,同桌吃饭、饮酒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孙某的死亡。且原告已与医院存在医疗纠纷为由达成协议,获得了相应赔偿。故十二被告对孙某的死亡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