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纠纷涌入法院,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且缺席审理的民事案件也逐年增加,这些案件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不少难点,甚至出现负面效应,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缺席审理民事案件的难点

 

一是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在审判实践中,有部分缺席审理的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关系明确,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庭前、庭后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作出判决。但在多数案件中,特别是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拒不到庭,原告不能充分提供认定事实的证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难以确定,子女抚养问题难以处理,财产状况难以查明,离婚目的难以识别,法院仅以一方当事人陈述很难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是法律规定难以执行。虽然民诉法作出“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的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有部分被告知道即将或已经“吃官司”,在原告起诉前或诉讼后举家出走,还有的当事人收到法院传票东躲西藏,行踪不定,加之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按照民诉法规定实际执行较为困难。

 

三是社会效果不好。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绝大多数是农村居民,法律意识淡薄,不知、不会维权,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就案办案,缺席审理,不但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更会激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甚至引发信访、不正当上访、缠访,给法院增加更大的困扰。特别是婚姻案件和赡养、抚养、扶养案件,婚姻案件因缺席审理,财产状况无法查明,在审理中只注重婚姻关系本身的诉求,对其他法律关系不重视或根本不提,此种情况可能导致因其他法律关系未能得到彻底解决而引起一系列诉累。赡养、抚养、扶养案件都发生亲情之间,处理不当,会加深亲情之间的裂痕,不利于化解矛盾和解决问题,社会效果不好。

 

二、几点对策

 

一是严格缺席审理程序。审判人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通过基层民调组织多做被告成年家属或近亲属的思想工作,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告知因缺席审理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让他们联系被告,促使被告能按时到庭应诉。在穷尽各种渠道未果的情况下,才能启动缺席审理程序。

 

二是适度加大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对缺席审理案件,特别是公告缺席审理的案件,审判人员一定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细致地审查,还可以到双方当事人所在乡镇、社区、居委会、村组和单位进行调查走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座谈,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证据,确保案件结果客观公正,避免和减少虚假诉讼和婚姻案件中冲动离婚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

 

三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在审理缺席审理案件中,应主动与公安、金融、工商、综治办、乡镇民调组织等部门联系沟通,婚姻案件还应与计划生育、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联系沟通,有的案件还需要与政府城建部门联系沟通,加强业务上的交流与合作,做到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恶意型案件,杜绝因我们工作不细不实,造成地方党委、政府和法院工作上的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