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事案件调解若干问题的思考
作者:范斌 发布时间:2011-09-16 浏览次数:611
商事案件所涉法律关系复杂,法理性强,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较高,这些特殊的属性相对限制了调解功用的发挥,但就案件处理的最终效果而言,调解在化解纠纷、节约资源、提高效率、压降信访等方面具有特殊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这里择其二三与诸位分享,并籍此以求抛砖引玉。
一、确立司法公信是商事案件调解成功的“奠基石”。
商事诉讼,标的额动辄巨大,涉及利益错综纷繁。当事人也好,代理人也好,在诉讼过程中常常心理敏感,疑虑重重。很多诉讼参与人告诉我,他们就怕法官在利益的天平上有所偏袒。作为裁判者,赢得各方当事人的真诚信赖,树立起司法公信便成为开展调解工作的首要前提。
说起来很简单,真要做到并不容易。从立案到结案,从庭审到调解,一举一动都要求言斟句酌、反复思量。你不能与认识的原告律师高谈阔论,对被告代理人却不理不睬;不能和颜悦色地对被告说话,对原告却高声呵斥;不能让一方当事人阐述观点滔滔不绝,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表现得极不耐烦。所谓细节决定成败,法官行为举止中任何一个疏漏的细节都会对调解产生阻力,在这方面如果做不好,往往调解方案再好,人家还是抵触,调解还是失败,就是因为失去了信赖这个基础。对此我是有感触的。记得几年前的一次调解,因为久等被告不到,我便叫原告拨打了其手机,并通过原告的手机催促被告迅速到法院。对这一细节,我没有在意。但被告到场后,明显表现出不满和对调解的不配合。直到案件经过多次做工作,调解审结后,被告代理人才告诉我,就是因为打电话这个细节,让被告怀疑我与原告熟识,对我的信任马上打了折扣,对调解有了抵触情绪,幸好在其后的调解过程中,我的不偏不倚,才让他渐渐打消了疑虑。这件事我回味了很久,我们法官没有在意的细节,敏感的当事人却可能很在意,往往就是这些细节,让我们没调成还找不到症结所在。自此以后,我就此不断摸索,渐渐体会到:只要怀着一颗公正的心,站在中立、无私的立场,在日常举止中时时警醒、时时总结、时时思考,让精诚成为我们的言行习惯,让规范成为我们的“口碑”,当事人自然会信赖于法官的公正。
二、厘清纠纷焦点是商事案件调解成功的“关键点”。
这个道理其实不言自明。商事诉讼本就如一团乱麻,要解开这个谜团,法官自然是要对其中的千头万绪了如指掌,才能拨开迷雾见青天。我常跟同事开玩笑,做商事调解工作时,就得有如来佛祖的法力,才能调不能调之案。这个比喻来自于调解中的点点体会。
一要有他的神掌,巧解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商事纠纷常一环套一环,一层叠一层,要还其本来面目,谈何容易。我也只是凭着多年的经验积累,再加上将勤补拙,多翻书籍、多看案例、多问专家,耐心地抽丝剥茧。我曾接手过一个长期未结的移交案件,涉及电信运营、联营合同等法律范畴。原告主张确认合同无效,被告则提出损失赔偿的反诉。可以看出,被告无论是基于合同无效还是基于违约责任主张损失赔偿,首先都要取决于合同效力之诉的结果。尽管案涉关系纷繁复杂,但我抓住了其中关键的这个切入点,向被告再三分析,提出其目前提起反诉并不恰当。被告方听取了我的分析,考虑到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其实最终利益差距并不大,与其一次次诉讼耗时耗力耗费金钱,增加诉讼成本,还不如协商解决,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得以轻松化解。
法官理清了法律关系,还要向当事人说明白,不能怕麻烦。说清了其中的门道,不仅当事人信服,调解起来也容易水到渠成。我们商事审判中常常遇到一类诉讼,原告不起诉要款则已,一起诉,被告便提出质量问题的抗辩,这时往往是纱早纺成了布,布早染了色,也做成服装出口了。甚至是原告提出五千块钱的加工费欠款,被告竟反诉,说在日本、在美国遭索赔了,要赔个几十万。对这类案子,特别需要法官先审查认定基本事实,看质量异议提出的时间是否在合理期限,看损失范围有无确凿严格的证据支持。实际上,这类案件中律师玩弄诉讼技巧的居多,他们基本上没有把其中的法律关系跟当事人分析。诉讼中,就特别需要法官跨过律师直接面对当事人辨法析理,说清利害,让意图诉讼取利的当事人知难而退,也由此向当事人说明:法律是一门严谨的科学,法庭不是玩弄诉讼技巧的赛场。
二要有我佛的慧眼,妙识调解中的平衡点。长期的法律职业生涯,常使我们法官习惯止于法律真实,追求形式正义的法律思维,在调解中便常有难以迂回客观真实的“瓶颈”。而单纯地唯法律事实下判,往往使当事人心怀不满和抱怨。而准确拿捏案件的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间的差异,找准双方共赢的平衡点,则能做到适时、适地、适情地调解。有一件某服饰公司诉某外贸公司的合同纠纷案,服饰公司主张货款40多万元,外贸公司反诉主张对方不能交货的违约损失50万元。众多复杂的证据使我敏锐地感觉到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间的巨大反差。调解中,我以当事人的诉求为主线,以法律事实方面占优势的一方不因诉讼而得利、事实方面占劣势的一方少损失为平衡点,逐条梳理,最终在外贸公司酌情付款的前提下,服饰公司承担下了全部库存。外贸公司减少了讼累和损失,服饰公司幸免了倒闭之灾,既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也为债务企业困境突围求得了生机,真正践行了“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社会责任。
三要有我佛的慈悲。人性是共通的,一些当事人看似偏激,其实只是因为他们一些并不算很过份的权利没能得到救济或找到妥善的救济方式,所以,无论我们是作为一个善良的普通人,还是一个正直的法官,能静下心来,怀着悲悯之心,掌握好双方当事人的底线和顾虑,推己及人地做工作,甚或迂回解决,是可以收到很好的调解效果的。先后致函省、市政法委信访,情绪偏激的某患者家属诉被告某医院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就是这样圆满调解,并当场履行;而先后经区大调解协调多年的某农户诉某大型公司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老农信访、上访多年,很是固执,被告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重点大型企业,其顾忌的是该案件会引发连锁反应和群体诉讼,我就以调解的实质,以自愿撤诉的形式做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我想,这些案件如果一判了之,那是毫无疑问地上诉又上访,没完没了。可喜的是,这些当事人后来都送来了锦旗,感谢法院的公正廉洁和高效。
三、能动实施保全是商事案件调解成功的“杀手锏”。
在这里,我特别想提到商事诉讼中较为有效的诉讼保全。针对各案特点拓展诉讼保全的思路,最大可能地落实诉讼保全的到位率,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调解工作的开展,也是有效提高商事案件调解率的一条捷径。
商事诉讼中,相当一部分的债务人是能欠则欠,能拖则拖,不愿调解,导致判决率和上诉率的同时上升。对于这种情况,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加强诉讼保全,断绝其侥幸念头,促使其坐到调解桌前。几年前,我审理的一起某外贸公司诉某纺织公司外贸代理合同纠纷案,案件起源于被告通过外贸公司进行信用证的抵押贷款,以达到长期占用资金的目的,也就是所谓的“借鸡生蛋”。这类公司资金运用偏紧,帐面现金留存不多。所以必须在保全上切中要害,才能有利于案件的调解解决。考虑到案件及企业特点,在冻结了流动资金帐户不多的存款后,进一步冻结了被告已经交单、尚未议付的信用证项下的外汇应收款,又冻结了其外汇卡余额,堵住了其资金来源和资金分流的渠道,果然促使被告主动坐到调解桌前,迅速调解结案。
商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被告在外地,又经常需要诉讼保全,其实,在诉讼保全的同时进行文书送达,在文书送达的第一时间进行调解,实在是一种事半功倍、行之有效的办案思路。因为,在第一时间进行调解,可以使双方当事人最真实地面对纠纷,避免人为地在程序方面拖延、在事实方面隐瞒甚至造假,无论是对促成调解还是提升办案速度均相当有效。本人曾携五个案件赴外地保全,在诉讼保全后立即向被告当面送达法律文书,把程序和实体方面的利益得失说清后让当事人自己充分衡量,外地被告心悦诚服,最后五个案件的被告都是主动提供电脑及打印设备,当场制作调解协议,当场履行付款义务,快速高效地在第一时间审结了五件异地保全案件。
四、掌握财经知识是商事案件调解成功的“推进器”。
商事案件调解还必须积累丰富的贸易知识和社会经验,才能在商事案件调解中知己知彼,游刃有余。
曾经在办理本地企业起诉上海一家因担保而突临倒闭的台资公司的案件时,我去上海保全,该台资公司已资不抵债,短短一周时间里,全国各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就有一尺多高,公司财产也被悉数查封。但我凭借对外贸经营特点的了解,预测该公司是外向型企业,而且倒闭的太快,应该有尚未议付的远期信用证,于是顺藤摸瓜查到了其最隐蔽的资金来源帐户;根据该公司的运营规模,我预料该公司应该还有外贸代理出口,又因此找到了其应收款单位的债权,并立即进行诉讼保全,最终,在已经索债无望的情况下全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切实服务了地方经济。
还有一个案件我印象深刻,曾经有一起多名死者家属与某大型企业的诉讼案件,经由中级法院指定我院审理(该死者在为企业进行网络布线时摔死),该案经县、市两级大调解中心调解未果,原告多次在该公司门口聚集亲属堵门,并先后致函省、市政法委及市委书记、省院院长信访,扬言去北京上访,被告的代理人是人大代表,也表示官司可以打到北京。该案的焦点就在于这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办案过程可谓如履薄冰。在去看现场的时候,我直接和企业老总进行了一次沟通,从中得到两点信息,一是该公司每年的慈善捐款都会有几十、上百万元;二是死者与该老总曾经也算是朋友,要不然网络布线的工程也不会让他做。于是引导该老总换位思考,与其救远不如救近,与其锦上添花不如雪中送炭,老总心动,只是觉得数额太高,不好交待。而我因为曾经从事过财务工作,就站在他的企业管理者的角度分析,这些款项以补偿性质给付,应该在会计科目的工资总额中列支,那么其中有25%属企业所得税部分,如果考虑到对股东的交代,那么应该还有20%的股东红利税包含在里面,这么算下来,企业是花了不算冤的钱做了大大的善事。老总对我的分析频频点头认可,向财务副总求证后立即拍板同意了这个方案,从他的眼中我看到了对现代法官专业水准的惊奇和敬重。案件顺利调解结案时原告向被告老总转达了谢意,被告满意,原告方又是锦旗又是感谢信。所以有些棘手的案件,判不好,投诉上访;调得好,顺顺当当。
以上仅是我在调解中的点滴积累和一些感触。诸如此类的办法和渠道还很多,比如单方调解与双方调解相结合、庭内调解与庭外调解相结合;性格倔强的当事人用“软方法”,多做说理和解释工作;对 “赖皮”的当事人采用“硬方法”,直击要害,消灭其侥幸心理。这些也都是各位同仁都擅长的“调解艺术”。近几年,我和我的同事们一起,在提高调解实效方面做了一些实践,探索了电话调解、异地传真调解、对接调解、分级调解等方式。调解方法多种多样,因人、因地、因案而异,我觉得最最实在的就是做了“四多”:多动脑,寻找窍门;多学习,博采众长;多尝试,积极探索;多总结,推陈出新。
从事了这么多年的商事审判工作,深感调解在化解矛盾方面的功效的同时,也倍感办案的压力。但我始终认为绝不能“为了调解而调解”,也从不单纯地为质效指标而追求高调解率,因为那样会滋生 “以判压调、以拖压调”等副产品,造成 “案结事了”的假象,会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毁或无法实现。而调解的真正内涵是“在一定的法律标准范畴内,使个案中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更妥善的安排”的个案正义,它的初衷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客观事实,兼顾道德标准,妥善保护和协调当事人合法权益,甚至兼顾到依据法律事实下判所不能维护的客观公正和道德正义,使案件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价值取向。因此,我在调解中始终坚持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把调解中的利益选择权交给当事人,案件审理的掌控权把握在自己手中。
一直以来,总是向往和风细雨,润物无声,化解矛盾于无形的调解最高境界。但要真正做到既解决矛盾,又让当事人满意;既顺利结案,又无上访投诉;既调解一案,又带动一片、影响一方,达到这样完美的境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也有很多的经验需要不断总结。在调解之路上,本人将责无旁贷,与诸位法院同仁一如既往地上下而求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