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侵权能否将另一方列为共同被告?
作者:朱立龙 陈爱莲 发布时间:2011-09-16 浏览次数:1762
2010年12月李某驾驶汽车外出办事,在行驶途中不慎将骑摩托车的王某撞倒在地,致王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认定,李某承担60%的责任,王某承担40%的责任。王某的近亲属以原告身份遂向法院起诉,以李某为被告,同时将李某的配偶刘某列为案件的共同被告,要求李某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虽与李某属夫妻关系,但李某驾车撞死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为侵权之债,其行为是个人行为,与刘某无关,产生的债务亦应属李某的个人债务,不应将刘某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驾车撞死人的行为虽属个人行为,但是其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所以将刘某列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理由如下:
第一,从程序法上考虑,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是指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可以肯定,要作为案件的被告,就必须跟本案有利害关系,《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意见对共同被告有明确规定,但对于本案的情况并没有规定。根据侵权法基本理论,本案的被告就应该是直接侵权人李某,而不能是跟本案无关的刘某,不能因为刘某是李某的妻子就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看刘某能否成为共同被告,首先必须明确一个关键的问题,即丈夫侵权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当由夫妻共有财产偿还,刘某当然可以作为共同被告,这样对于债权人也更有保护;反之,如果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则只能要求用其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个人部分偿还,而不能要求用夫妻共有财产偿还。那么,夫妻一方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呢?《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将夫妻共同债务限制在“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也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那么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即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相应地,夫妻个人债务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在理论上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在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大致可归纳为: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而个人债务一般归纳为: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赠与一方的个人债务。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通过以上分析,在本案中李某驾车并非用于营运,供养家庭生活,其驾车撞死人的行为完全是个人的行为,与刘某无关,再者李某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存在过失,不可能与刘某有合意,且该交通事故给李某带来的仅是损失,属于不利益的性质,刘某并未从中分享利益,因此该侵权债务只能是李某的个人债务,套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行不通,把刘某列为共同被告是不合适的。而有人以债务发生的时间点的标准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这种“万能式”的公式虽简单、好用,减少了很多麻烦,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但这无疑会损害到夫妻关系当中无过错的另一方,这对无过错的另一方是极大的不公正,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本案中,刘某不应该列为共同的被告,其配偶刘某对外没有义务赔偿,法院应劝原告撤回对刘某的起诉,否则予以驳回,并将此侵权之债认定为个人债务,由直接侵权人李某以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个人部分对外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