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5日,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对被告人黄巍杰予以假释的裁定;被告人黄巍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连同前判未执行刑期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黄某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7118日被启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百元,2010820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520)。20114252044分许,在启东市中医院附近,黄某见被害人宋女独自一人拎包行走,便尾随至汇龙镇紫薇二村某号楼东侧第一个踏步时,黄某上前用胳膊扼住宋的颈部,并往后将宋拽倒在地,致宋右手臂骨折,黄某即抢走宋的手拎包后逃离现场。黄某劫得达芙妮手拎包1只,内有三星手机1部、天翼手机1部,钱夹1只等物品及人民币450元。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742元,被害人宋女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黄某已赔偿被害人宋女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巍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巍杰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