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笔录见真相 法院凭据维权显公正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1-09-15 浏览次数:486
共同出资一人拍卖购房产,矛盾争执经人民调解未果,一方诉讼要求确认争议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属。近日,射阳法院对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3年3月4日,射阳县某村村委会通过拍卖,将原某小学的校舍、厕所、树木、土地5.71亩及院墙以33710元的价格转让给倪某使用,双方就此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倪某交纳了33710元,村委会将校舍等设施交付给倪某。校舍交付后,董某与倪某都在该校舍独立养鸡,后双方因养殖事宜发生矛盾,双方的矛盾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其中2010年1月27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倪某谈话时,倪某陈述:“在买房的时候,董某支付其1.6万元左右”,“目前,我也不想养这个鸡了,要的好的,就是他并把我,或者我并把他……”。2010年3月16日双方因购买中沙小学校舍养鸡发生矛盾经派出所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内容如下:①董某赔偿倪某所有医药费和机械费等共4900元。②鸡舍分割,原址前西幢后2m处设围墙,原址东后幢前拾壹米处设围墙。③塘边周围留1.5m,着(作)为倪某的走路。④双方达成协议后从即日起不得以任何借口发生任何矛盾,如果有哪一方引起的矛盾,由那一方负责全部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倪某对该调解协议未签字,负责调解人在调解协议上注明:“倪某同意调解但不签字,也同样生效”。协议达成后,倪某已经收取了该49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确认本案所涉校舍等资产为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本院应予支持,理由如下:1、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收取的合同价款中包含原告董某的存单,被告倪某亦陈述在买房子的时候,原告董某给了他1.6万元左右;2、被告收取原告的1.6万元左右,基本是合同价款的一半,原、被告双方对校舍的使用也基本平均分割;3、被告倪某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曾提出过合并给一方的意见,如果校舍产权是被告一人的,合并的方案就无从谈起;4、原、被告曾在公安部门对矛盾的解决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中明确双方是因购买中沙小学校舍养鸡发生矛盾,并对校舍分割做出了处理,协议达成后,被告已经收取了该4900元;5、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笔录以及射阳县公安局治安调解书中虽没有被告的签名,但均有调解主持人及在场人的签名,亦加盖了单位的公章,故对笔录以及协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综合上述几点,本院认为,虽然与村委会签订合同的是被告,但实际应为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被告辩称双方是租赁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遂作出原告董某与被告倪某共同出资向村民委员会购买了原某小学校舍、厕所、树木、围墙的所有权以及土地5.71亩的使用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