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能按照操作规范施工,导致自己摔倒受伤,于是工人王某一纸诉状将包工头告上了法院。

 

200812月,原告王某受雇于包工头李某,在李某的承包的工地上从事小工工作。25日下午,王某独自一人在工地上撤木板时因梯子滑倒而致原告跌落在地受伤。后原告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行左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中空钉内固定术。由于病情严重,王某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1000余元(已扣除已报销部分)。200911月,王某的伤情经有关部门鉴定,结论为人体损伤九级伤残。20113月,王某向句容法院起诉,要求包工头李某赔偿自己的各项经济损失18万余元。另查明,原告王某在从事劳动当天系酒后独自施工,包工头李某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被李某雇佣并在施工中受伤,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系酒后独自施工,对损害的发生存有一定过错,故可以适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即李某承担80%的责任。经法院核算,王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15万余元,于是依法判处被告李某承担1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