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淡泊,岳父反悔房屋买卖,女婿怒上法庭讨公平。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判决被告方某将位于启东市汇龙镇长江新村房屋一套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原告张某、第三人小芳。

 

方某与张某是翁婿关系。20094月初,方某因儿子欠银行贷款,急要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以25万元转让。女婿张某得知后,双方于2009414日约定房屋价款为20万元,并在两名邻居和小舅子的见证下写了售房字据,载明:“售房,今有长江新村房屋售给张某家所有,特立此据为准”。方某当日即从银行取出的158000元交给方某,余款由方某向张某出具欠条一份。张某夫妇入住后,因琐事发生摩擦,导致岳父方某拒绝承认房屋买卖合同。万般无奈下,张某遂将方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及原告已付房款158000元有到庭两名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书写的售房字据证实,应予采信。原告已付房款158000元,对余款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欠条,且双方交接了讼争的房屋并实际居住,故双方达成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已生效。被告妻子虽没有在被告书写的售房字据上签名,但对被告出售房屋是明知的,被告构成了表见代理,且原告及第三人属于善于取得,因此,原、被告间的达成的口头买卖合同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拒绝将讼争房屋过户至原告夫妇名下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将讼争房屋过户至原告夫妇名下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