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714上午830分,江苏省灌南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特殊的服务合同纠纷案,这服务合同纠纷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合同约定主要服务 “环境风水调整”。

 

可容纳200多人旁听的的审判法庭座无虚席,有的在窃窃私语,有的在静静地观望,都在猜测这起“风水”案如何判决……

 

原告席上,原告老赵和代理律师一脸轻松。这老赵可是当地是颇有名气的“风水先生”,深谙周易八卦之道,高高的鼻梁架着一副金丝眼镜,目光深沉透着一种傲慢和自信,看起来他似乎成竹在胸,稳操胜券。

 

被告席上,坐着被告方法人代表老赵,一位端庄秀丽的南国女子,时髦的服饰显示着她的尊贵,高雅气质透出成熟风韵,这位73年出生的公司总经理还有着特殊的身份——台商。该公司具有涉外法人资格,20052月成立时注册资金为40万美金,经营电子产品、机电产品、电子材料、办公用品、计算机软件研发、布塑绒玩具工艺品,销售自产产品。从表情上看不出她具有外商的优越感,倒似乎有点迷惘,也许对法律略知一二的她,对这场官司最终鹿死谁手也没底。

 

“铿——”,随着法槌清脆的敲响,审判长庄严宣布:“现在开庭!”

 

在审判长主持下,核对了双方当事人身份并告知双方权利义务之后,进入法庭调查程序,这台资企业与风水先生的服务合同纠纷逐渐呈现出其清晰的脉络——

 

原告老赵委托他的律师大声宣读诉状:“200412月,被告法定代表人老赵与其签订合约,由原告为被告办公场所、生产车间布局设计及产品销售提供风水环境调整服务,约定被告支付费用18万元,先期预交定金为3万元,余款在银洲电子有限公司正常运转后支付。原告按约提供了相应服务,被告只支付定金3万元,余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5万元及利息。”

 

原告老赵向法庭出示的第一份证据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约原始件:“甲方老赵,乙方老赵,今乙方为甲方提供公司环境风水调整,酬费共计拾捌万元整,先期定金为叁万元,余下部分将在公司正常运转情况下给予返清。日期为20041229日。”

 

对此合约的真实性,被告法人代表老赵未表示异议,法庭予以确认。

 

原告老赵出示的第二份证据为原告为被告提供服务的说明书。说明书列出服务全过程:(1)首次工作是去勘查原厂地址“风水”,是否符合《易经》之要求,得出结论是此厂经营不善,经济衰败,最严重的是会损伤厂主,此厂址会发生严重“妨主伤丁”之事,事后情况果如所断,前法人己死,属于凶亡;(2)第二天达成协议,签订合约;(3)为其 “择吉”,厂内大门施工、开业、动土开工日期等;(4)、设计构思,为其原厂址厂房、办公、工人宿舍、食堂、道路确定精确定位,合理分布,划分厂区,择吉日开工动土。(5)为其企业命名为“宝贝工艺公司”;(6)用多个专用风水化煞工具(国家专利产品),为其化煞调理不利磁场,并告之吉利之事及应验时间;(7)多次用八卦为其在海外生意预测,提供有利、合理及战略上指导性建议,促其在有利时空谈判成功,签订合同拿下订单;(8)多次为其办公及住处进行“局部风水磁场调整”,多次为所招聘的主管人员在才能上的合理发挥提供建议对策,以期人尽其用。

 

对原告老赵提供的风水调整服务内容,被告方举证反驳:合约签订之后,老赵只是运用周易八卦等进行环境风水调整,却从未为公司提供办公场所、生产车间布局设计。老赵乃是一江湖术士,没有能力提供规划设计方案,而仅就公司厂址厂房车间进行“风水”勘查、为公司命名,用八卦周易为其在海外生意预测,在厂房办公楼、车间等不同部位悬挂阴阳八卦图和钟铃进行所谓的“风水磁场调整”,企图用精神力量来控制本公司走向和未来趋势,没有科学道理,这与本公司生产经营无任何关系,是一种迷信活动,而且公司多年经营不善,目前濒于破产,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老赵诉讼请求。

 

在法庭辩论阶段,原、被告双方唇枪舌剑,各执一词,达到了白日化的程度。

 

老赵坚称:首先,风水是一门学问,风水学是研究环境与人的关系一门科学,风水调整并不是封建迷信,它是通过人为操作调整对内外环境加以利用和改造,使其充分发挥天地人灵气场的有效作用,从而达到去疾避凶、安居乐业的目的。国家建设部中国建筑文化中心成立中国建筑风水文化专家委员会。但对“风水”之说国家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而且国家政策在某些方面是容许的。如国家出版企业出版的各类有关风水的书籍,本案中原告使用的获得国家专利的风水化煞工具。其次,风水在当今社会也有一定生存的空间,是中国的传统文化,我们应该继承和发扬,在中国的台湾以及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较深的日本、韩国、新加坡以及东南亚国家,都推崇备至,就像中医一样,是用现代科学无法解释的,所以并不一定是封建迷信,而应认定为是一种纯民间、民俗性质的活动。“风水先生”为人住宅提供风水调整的意见,获得报酬是合情合理的。再次,双方签订合约符合《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准则,从合同签约形式上看,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服务合约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并未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也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国家法律对风水调整也没有禁止性规定。合同中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主要内容完备,应当履行。原告已为被告提供的风水调整服务,是以其努力研究获得的传统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的问题,这种服务应该按双方约定得到法律的保护,应当按合同约定得到报酬,被告应该按支付服务费15万元。

 

被告方法人代表老赵的反驳意见是: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第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约涉及迷信活动有违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双方合约依法应确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约是以风水调整为主要内容,“风水调整”在本案的具体民事活动之中属于迷信活动,依法不予保护。中国风水说主要研究的是住宅的地势环境、阴阴五行、干支生日、四时五方、八卦九风、三元运行等状况,而本案中原告为被告作风水调整的服务对象是一个生产经营的企业,原告给该公司风水调整过程充满着迷信色彩。原告乃一江湖术士,不可能为被告办公场所、生产车间布局提供科学设计方案,也不可能预测和规范公司科学发展,而仅仅是利用掌握的风水说原理,对该企业厂址车间进行风水勘查、为其择吉动土,命名厂名,利用阴阳八卦图和钟铃风水化煞工具调整所谓不利磁场,利用周易八卦为其在海内外预测生意等等,毫无科学依据,这不能说是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技术服务,也不能为被告企业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原告企图以精神力量来控制和操纵被告公司的走向和未来趋势,实在荒唐,原告既不是神也没有超能力,以其风水调整阴阳八卦就能预测未来?这与被告公司的生产经营无任何关系,既不能提高效益也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和市场销路,故原告行为应认定为迷信活动,双方订立合约依法不予保护,债务关系依法不能成立。第二,原、被告行为不但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而且有违科学发展观,不利该企业生产经营,健康发展。在此案之中,被告方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法人代表魏某是台湾商人相信风水之说的,也就是说她是迷信风水调整会给该厂带来好运、带来吉祥、带来效益,故而自愿与原告签订了以风水调整为内容的合约,这个合约的内容以及实施的行为与社会倡导讲道德风尚、讲诚实守信、讲科学、爱学习、敢创业,勤俭节约、遵纪守法的良好风尚背道而驰,不利社会民众文明素养的提升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故而不应倡导,依法应予禁止。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要求原告返还定金3万元。

 

双方观点明确,法庭辩论终结,请双方做最后陈述。

 

原告方陈述坚决要求被告给付服务费15万元。被告方坚称原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即使原告的服务合法,被告也不应支付服务费,因为原告的“风水调整”服务不仅无效,而且起到反作用,企业原来正常运转,但现在企业经营每况愈下,几近倒闭,说明原告名义按合同提供有效服务,所以被告不同意给付服务费,还要求原告返还定金。

 

原告的“风水调整”服务不仅无效,而且起到反作用,企业原来正常运转,但现在企业经营每况愈下,几近倒闭,说明原告名义按合同提供有效服务”,随着这每一个字传入老赵耳朵,他的心都怦怦直跳,脸上神情也变得凝重,不再轻松。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审判长征询双方意见。

 

“同意!”双一致同意调解,调解过程中,当着200多名旁听者,向双方解释法律,分析利害关系:“风水调整是一种古老的风俗,虽然国家法律名义明文禁止,但是也不提倡,再说,根据被告的经营状况,显然原告的服务没有达到合同的目的,这样的话,即使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原告的风水调整水效果不好就会传出去,对于原告今后在自己的圈子里生存肯定不理,对其以后的发展也会产生不良影响。”原告连连称是。“但是,对于被告而言,”法官话锋一转,“企业经营是长久之计,企业的健康发展,获得社会的认同,不仅要依法经营,还要诚实经营。风水服务合同,也是企业经营行为之一,合同的签订是双方通过反复协商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现在反悔,公众可能通过企业对这个合同的履行,改变对企业诚信的看法,对企业的长远发展看,也必然产生不利的影响,即使原告败诉,企业也会给公众留下不诚信的坏印象,因为风水这种古老的传统,在目前国情下具有一定的认可群体,拥有较大的支持人群。被告,你们也要慎重考虑其中利害关系。”话语一顿,法官诚恳地对双方说:“我给你们分析清楚了,你们看能不能协商一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为了让双方进行充分沟通,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休庭期间,原被告认为法官分析的利害关系非常到位,双方的纠纷如果判决,不管谁输谁赢,都是一把双刃剑,导致两败俱伤,只有和解,才能双赢。经过进一步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已经支付的定金,被告不要求返还了,原告也不再要求被告支付15万元服务费,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其撤诉。这起风水调整服务合同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