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早已修好,车主为何迟迟不来提车?
作者:姚民 吴孙克 沈知勤 发布时间:2011-09-15 浏览次数:365
车子早已修好,车主却迟迟不来提车,还真有这样的稀奇事?近日,吴江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案件中受损车辆修理完毕后,车主不付费也不来提车,车子就这样放在修理厂里2年多。
2009年1月10日,车主为吴江某公司的一小型普通客车在行驶中与另一轿车发生碰撞,该事故造成多人受伤、二车受损。同年2月27日,事故车辆被拖至修理厂进行修理,经车辆保险人核损,该车修理费总计为45000元。同年8月17日,修理厂开具了相应修理费增值税发票。现在两年多时间过去了,修理厂也曾通过各种方式催车主付款提车,但车主却没有任何动静,既不来付费也不来提车,车子在修理厂一“睡”就是两年多。没办法,修理厂只好起诉车主,要求车主支付修理费和施救费,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在庭审中,车主针锋相对,认为修理厂从未告知被告车辆已修好,修理费也缺乏事实依据,更无法证实存在所谓的施救行为。对此,修理厂向法院提交了修理费发票和一份要求被告付款提车的通知及挂号信函收据,证明车辆在2009年6月修好后立即通知车主前来付款提车的事实。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车辆修好后才能确定修理费的具体金额,也才能开具修理费发票,现在车主既然接受了原告开具的修理费发票,并就修理费已全部获得理赔,那么相应地也就认可车辆已修理完毕这个事实,因此,应该认定在2009年8月17日前被告的车辆已修理完毕。修理厂完成修理工作后,车主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拖欠不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故法院支持修理厂要求车主支付修理费45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的主张。而关于本案中的施救费,是指事故车辆从交警队被拖至修理厂的费用,由于车主对实施的拖车行为未提供反证予以推翻,且300元拖车费也合乎情理,故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吴江法院判车主支付修理费及施救费,并赔偿修理厂相应利息损失。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车辆受损后,往往拖到修理厂进行修理,面对高昂的修理费,有些车辆实际价值估计都可能达不到修理费金额,这种情况下,有些车主就采取不去提车或者委托修理厂卖车抵修理费的方式来达到不付修理费的目的,但是如果双方并未就上述事项签订书面协议,修理厂迟迟拿不到修理费,将车主诉至法院,车主就将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双方应该在修理前签订详细的修理合同,签订后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而不是采取消极的态度逃避合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