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法律博客与网络微博上关于法官与学术的争论引人注目。有一种意见颇值得玩味,它把法官完全等同于坐堂问案,与学术研究截然两分,认为法官钻研学术是不务正业,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该观点的典型代表文章见刘练军教授的《不判案,非法官》(原载《新产经》(北京)2012年第8期)

 

诚然,法官是居中裁断是非的职业,判案解纷是本分。但法官判案本身是一门学问,一门技术,甚至是一门艺术,从来不是如商场电脑发售机般按按程序键钮就能输出货物那么简单。因为法官判案首先得基于对法律的精准把握,而法律本身就是一门精深的学问,法律从业需要高度专业化、职业化、技术化。如果认为法官仅仅对照法律条文的书面规定加以生搬硬套就能把案件断好,甚至成为当代包青天,不但无视法律条文背后蕴藏的精深学问与复杂的立法背景与精神,更把法官当成商场电脑自动发售机的售货员,是按部就班简单操作流水线作业机器的工匠,无需法律学问的专门研习与锻炼,这让全国六百多所开设法律课系的大专院校情何以堪?让千万法律学子、法学教授何颜以对?又将置高抬法律职业门槛的“天下第一大考”——司法考试于何地?

 

事实上,一个合格的、好的法官,首先得是法律学问上过得硬、拿得出手的法官。法官的本职是断案,断案的载体是裁判文书,反过来裁判文书就是法官断案的产品、成果。很难想象一个学问乏缺、甚至不学无术的人如何能写出语词得当、事实清楚、逻辑严密、法理通透的裁判文书?现在全国上下一致强调法官要写好判决书,要对判决书充分说理,法学教授们更是炮轰判决书“不讲理”的法官,可是这“理”从何来?法官要是不做学问,肚子里没货,就是把他打死也憋不出什么东西来,更别说让他把裁判的依据、道理说得头头是道,写出叫人心服口服的判决书来了!

 

而且,法官判案与学术研习并不冲突矛盾,把它们截然两分更是毫无必要。法官的书面称谓是“审判员”,完成裁判、断案的本职工作自是题中之义,但法官只有在判案过程中不断总结、充电,乃至把审判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或新情况、新问题付诸于学术研究,从法学理论上寻找断案依据,从断案实践中创新法学理论,断案与学术研究相辅相成,才能相得益彰,甚至不单取得圆满判案结案效果,还能结出累累学术硕果。这既是大好事,也都是顺理成章、理所当然的事,因为这些学术研究工作无非都是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让审判工作不断适应日新月异的复杂现实环境,并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司法消费需求,进而才能把审判工作真正搞好。所谓“调研是更高层次的审判”,说的也是这个道理。

 

当然,笔者强调学术研习与法官判案并不矛盾,不是说让法官们都去一头钻研法学学术而疏漏、荒废了审判断案的本职工作,而是说学术研究从来不是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教授学者们的专利,一个现代法治意义上的好法官,必定是学习型法官,乃至术业有专攻的学者型、专家型法官。这其中,法院审判一线的法官要妥善处理好“工学矛盾”,法院审判研究部门的法官们更应致力于法学理论尤其是司法实务前沿理论的研究,并不断将学术研习成果转化,为与时俱进、复杂多变的审判实践服务。只有这样,法官的法学学术研究才有意义,法官们的裁判断案水平才能不断提高,司法的公平正义才能更多、更快、更好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