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初信初访处理程序就是指人民法院处理信访人最初提起信访案件适用的基本程序。按逐级信访处理制度设计,一件信访案件要经过初访处理、复查处理、复核处理三级法院信访机构处理,才能终结。初访处理程序就是最初接访的法院办理最初信访案件的程序。它分为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一般的简单的能够及时答复和处理的信访案件,并且当事人也能够较好地及时接受处理结果,简易程序由信访接待人员和相关业务庭室人员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即可由于信访人的接受而终结信访处理程序。听证程序则是针对疑难、复杂、重大、信访人不接受相关业务部门初步处访意见和信访科初步处访意见等类型的信访案件而设计的通过组成听证庭处理信访案件的处理程序。

 

一、信访案件的登记备案

 

1、信访的提起

 

信访的提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管理工作、执行工作等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存在不当之处,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信访,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处理纠正的信访行为。信访的提起是信访人行使信访权的具体体现,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当会引起信访处理程序的发生和进行。

 

信访提起的法定条件:

 

1)信访人是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格的信访人必须与信访事项有法律上的直接的利害关系。所谓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信访人与信访事项有利益关系或职务关系。就一般的涉诉信访案件来说信访人一般是指原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

 

2)可以信访的事项与信访事项的排除

 

可以信访的事项是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对信访人造成损害时,信访人可以信访。

 

排除事项:一是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信访案件;二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的侵权案件;三是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和正在处理中的再次信访案件;四是对还没有生效的案件提起的信访案件;五是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虚假信访案件;六是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信访案件。但是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的承办人员提起检举控告批评建议权的信访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信访案件的范围。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的本级或上级法院再次信访的,不予受理。

 

3)有明确的被信访人:一是承办法官;二是法院整体。初访案件基本上被信访人是指承办法官为主。但批评建议权的信访案件却可能是法院整体。复查、复核则是指法院整体,是指初访处理法院。

 

有明确的被信访人,即要求信访人将信访对象具体化、特定化,以便接访法院能够有针对性地对信访案件展开调查和处理。

 

4)有具体的信访请求、事项和理由

 

信访人提出信访要达到什么目的,对人民法院处理信访有什么具体的要求,必须明确。这是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信访案件的核心和方向。

 

信访人提出信访必须具有事实根据和合理合法的理由,不能道听途说凭空捏造。如果没有这种基础和根据,信访人信访请求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从而处于不攻自倒的地位,完全不需要人民法院启动信访处理程序。所谓事实,主要是指信访发生的基础事项。所谓理由,是指信访人用来证明前述事实并最终证明自己信访主张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诉信访的范围和受访人民法院管辖

 

信访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信访事项,首先必须是人民法院主管的信访事项的范围。其次是受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信访的形式和内容

 

信访的形式。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请求、事实和理由。信访人也可以采用走访的形式提出信访,采用走访形式信访的,信访人应当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本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到人民法院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人民法院接访人员,应当详细记录信访人的姓名、住址,信访事项、请求和理由。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能超过人。

 

三、受理

 

1、涉诉信访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信访人的信访材料的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信访,予以登记备案,从而引起信访处理程序的职权行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则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和其他的说服教育工作,以息访或者引导信访人正确的信访。

 

信访的提起和受理,是性质相异的两种行为。前者是信访人行使信访权的信访行为,后者是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信访处理程序的启动,必须基于这两个方面的行为的具体结合。没有信访人的信访行为,也就谈不上人民法院的受理和接访行为;但仅有信访人的信访行为,而没有人民法院的受理行为,信访处理程序仍然无从开启。由此可见,不论是对行使信访权的信访人来讲,还是对行使信访处理权的人民法院来讲,受理行为的意义都是重大的,它直接决定着信访处理程序的开启,关系到人民法院对信访的正确处理,更涉及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如果应当受理的信访没有受理,信访人行使信访权的行为就会因此受阻,保护其合法权益就会是一句空话;反之,如果不应当受理的信访得到了受理,则会使人民法院从根本上失去正确处理信访事项的基础,导致信访不能得到正确的处理而不能息访。故为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把好受理关,以保证信访案件的正确处理,使人民法院做好涉诉信访的息访工作。

 

2、审查和登记备案

 

受理信访案件的程序具体包括两个基本程序,审查和备案。

 

1)审查。人民法院在接到信访材料或口头信访后,由信访科应当予以登记,并应依照信访提起的法定条件进行全面审查,审查信访人的主体资格,信访的法定条件,是否有明确的被信访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访人民法院管辖,信访材料的内容是否存在欠缺,如果欠缺应告知信访人补正。但对信访材料受理阶段的审查应采取宽泛的标准和审查方式,坚持来信来访必理的原则,接待信访,对所有的来信来访都应该有记录。填写登记表、进行法律释明工作。

 

2)受理。对信访人的来信来访,应当根据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受理。符合法定的信访条件的来信来访应无条件受理,不得推委和拒绝。人民法院受理的信访案件,应当在3日内登记备案,并通知信访人。同时信访机构,在3日内应将信访材料复印件送交相关的业务庭室承办法官及其负责人、分管院长、主管院长等其他相关人员。

 

受理后的法律后果:

 

一是就法院而言,在依法受理了信访人的信访后,其即实现了对该信访案件的管辖权,并赋有解决并做好息访工作的责任和义务,承担了对该信访案件进行处理并明确答复的职责,无法定理由不得停止对该信访案件的处理。

 

二是就信访人而言,其信访进入了信访处理程序,信访处理结果作出前,不得就该同一信访事项再次向本院或其他法院或其他部门提起信访。再次信访的,相关法院或部门不予接访。

 

3)审查和受理时对信访案件的处理

 

一是对不属于受访法院管辖的信访案件,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或法院提起信访。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行政救济途径或其他途径解决的信访案件,不予受理,应当告知信访人向行政机关提起信访。信访终结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案件,本院或上级法院不再受理。

 

二是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和分管、主管领导;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院长批准决定。

 

三是有关信访部门能够及时当场答复和解决的信访案件,应及时答复,信访人接受答复并息访的,应及时登记结案。信访人不接受当场答复的,应当登记备案后进入信访处理程序。

 

四是对属于下级法院管辖的信访案件,及时转交下级法院信访部门,并监督其接访立案工作。

 

五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和法院与政府部门之间应互通信访案件的受理情况。

 

六是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及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和扩大,并及时层级通报上级法院和当地政府部门。

 

七是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住址不祥的除外。

 

四、信访案件听证处理前的准备工作

 

1、概念。信访案件处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信访人的信访以后到听证开庭审理之前,由信访案件承办人员依法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它为听证程序的进行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2、准备工作的内容:

 

一是法定期限内将信访案件材料的副本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申诉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承办法官、批评建议类的信访案件告知院领导、检举控告类的案件告知纪检监察部门、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等。

 

通过此项工作的完成有助于信访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作出应有的准备,从而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人民法院来讲,有助于借此了解掌握信访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对信访事实的看法和认识,总结争议的焦点,以便于在处理信访案件的过程中有针对性做好处理息访工作。信访副本材料应在3日内转交相关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在5日内提出答复意见。

 

二是向信访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告知权利,听证合议庭组成情况,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及其其他相关事项。申请回避权、申辩权、陈述权、提供证据权等。

 

三是人民法院认真分析信访材料,收集调查必要的证据。目的是为了证实信访人信访事实的真假。

 

被信访人一般是人民法院的法官,信访工作人员应本着事实求是的态度对待信访,既要坚持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坚持维护法官的合法权益。决不能迁就信访人而打击法院法官办理案件的积极性,也不能压制信访人而对法官徇私舞弊。

 

四是听证合议庭的组成:申诉类信访合议庭由信访承办法官、立案庭法官、人民陪审员或者牵扯到相关业务庭室负责人组成;检举控告类信访合议庭由信访承办法官、纪检监察人员、组成;批评建议类信访则直接转交领导批示即可,不必组成合议庭听证审查。

 

五、听证

 

1、概念。涉诉信访听证,是指受访人民法院在完成信访登记受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后,于确定的期日,在信访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对信访案件进行实体审查的活动。

 

2、听证审查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听证调查和听证辩论,审查核实证据,查明信访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合议庭评议,形成信访处理结果,以确定信访案件的终结和进一步的处理,以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息访和处理工作。

 

3、组织形式。进入听证程序的信访案件,一般是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人有缠访越级访苗头的案件,因此,应以合议庭的形式组织听证。

 

4、坚持的原则。?

 

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历来被视为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和要求。信访听证中的公开原则要求听证的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主要包括:(1)事前告知。(2)案卷公开。自听证通知之日起至听证终结,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查阅有关该案的证据资料以及人民法院所作的调查材料。(3)听证过程公开。(4)听证结果公开。听证审查信访案件,应坚持公开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信访案件听证审查的目的:一是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二是为了吸收社会舆论力量,来监督法院处理信访案件的透明度,来监督信访人信访的真实性和真实目的。从而为了息访和抑制打击非法信访和恶意信访的发生。因此听证审查应广泛吸收社会舆论力量参与旁听案件的审理,象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律师、信访人所在居委会村委会代表、街坊四邻、信访人所在单位代表等人员参与旁听。

 

2)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原则包括中立原则和平等原则。中立原则是现代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是程序的基础。它是指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的不偏不倚,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距离,对案件保持超然和客观的态度。它要求裁判者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并且不得对任何一方存在歧视或偏见。平等原则是指“凡为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信访听证中的公平原则融合了中立原则与平等原则的内涵,它要求:(1)回避。(2)禁止单方接触。(3)职权分离。即案件的调查、审查与听证应由不同的审判人员负责。(4)平等参与。由于听证制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平等、有效参与,又能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因而有利于确保信访案件的质量。

 

3)司法程序穷尽原则。认定无理信访,要穷尽各种司法程序,充分保障信访当事人正常行使合法权利。?

 

 

4)有限听证原则。信访案件听证应以重大、疑难、复杂、简易处理后不能终结的信访案件进行听证。

 

5)言辞辩论原则。人民法院处理信访案件,当事人有申辩陈述权。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信访案件的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回避原则。与信访案件事实或者信访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信访案件的公正处理或者可能引起当事人对信访案件的公正处理产生合理怀疑的,信访案件处理的法官应当回避。

 

7)听证终结原则。对于经过复核听证处理过的信访案件,应予以终结。公正只能是相对的,不能对一个信访案件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进行无休止地反复论证。

 

5、基本程序。

 

第一步,书记员查明信访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和到庭情况,并宣布庭审纪律。

 

第二步,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核对相关当事人身份,告知申请回避权等权利。

 

第三步,信访人宣读信访事由和信访请求。

 

第四步,利害关系人陈述答辩。

 

第五步,归纳争议焦点并告知对争议焦点的异议权。

 

第六步,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怔、认证。

 

第七步,辩论。

 

第八步,评议。

 

第九步,宣布处理结果并制作书面处理意见。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实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定的,不予以支持。

 

对予以支持的涉诉信访案件,符合再审条件的进入再审程序;有违法违纪嫌疑的,转交纪检监察室进一步查处;批评建议类的信访案件由信访部门按院领导的批示予以直接处理。信访工作机构要对交办的信访案件,负责督促有关业务庭室的执行。

 

6、信访处理结果的送达和公示。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院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访处理结果要送达信访人,对终结的信访案件应予以张贴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给予信访人15天的异议期限,超过15天不提出异议的,视为信访人接受了信访处理意见。信访人再次就同一信访事实再次信访或者要求上级法院复查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六、复查程序

 

信访人对法院做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法院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复查程序采取听证程序。

 

七、复核程序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想复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法院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但应当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复核程序采取听证程序。

 

八、终结公示

 

一种是自然终结。信访人同意接受信访处理结果,并自愿息访;二是强制宣告终结。信访人不同意接受信访处理的复核结果并继续缠访、闹访的,强制终结。

 

经过初访办理、复查办理、复核办理等各程序办理的信访案件,信访人不异议的,可以终结并予以向社会公示。

 

经过复核处理的信访案件,其处理意见,信访人即使不服,仍然可以向社会公示。

 

对于经听证会或者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为无理信访的,由各程序所涉及的部门提供原审、再审或复查的有关法律文书、申诉材料、历次初查、复查、复核处理情况、息诉工作记录、案件综合报告等资料,送交信访科建立信访人员档案。将处理结论在接待场所和信访人住所公之于众,并将相关材料报上级人民法院、党委政府信访部门,终结涉诉信访程序。?

 

九、撤访和缺席处理

 

撤访,是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自愿和主动的撤回,不再要求法院继续进行该信访案件的处理,也不再向其他部门和国家机关提出新的信访的行为。撤访是信访人的一项重要的信访权利,是信访人处分权的体现,信访人只要是基于自愿且不违反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准许信访人撤回信访。撤访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也是信访案件终结的一种法定形式。信访人撤回信访后,信访案件处理程序即告终结,信访案件即告结案。信访人基于同一信访事实,再次信访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接访。

 

信访人撤访必须由信访人本人并基于自愿向人民法院以书面和口头形式提出,但也可以特别授权他人代为提出。信访人以口头形式提出撤访的,人民法院信访工作人员应做好笔录,并由当事人签收。信访人可以在初访处理程序、复查程序、复核程序中随时撤访。

 

缺席处理,是信访人在听证处理程序中,不按人民法院听证要求,不按时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时,人民法院对信访案件继续进行处理,并予以审查后作出信访处理决定。信访案件不因信访人不到庭和中途退庭而做撤访处理,应继续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十、信访处理程序的中止与终结

 

信访的中止。所谓中止,也就是信访处理程序的中途搁置,具体是指在信访处理程序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的情形而使信访处理程序难以进行时,受访法院作出的暂时停止程序进行的制度。信访处理程序中止的情形:

 

1、信访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要求法院对信访继续进行处理的。当然人民法院认为有继续处理必要的,也可以继续进行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予以公示,并可以送达给信访人的继承人。

 

2、信访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信访人丧失行为能力后,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信访。

 

3、作为信访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信访人有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信访听证或其他处理活动的。

 

5、其他情形。

 

信访的终结。所谓终结,是指在信访处理过程中,出现法定的情况,信访案件没有必要再继续进行下去,而终结信访案件的制度。信访案件终结的情形:

 

1)信访人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信访权利的。

 

2)处理终结。一是经过处理,信访人自愿息访;二是经过处理,强制宣告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