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积怨互殴致伤 法官调解冰释前嫌
作者:秦鹏 发布时间:2011-09-14 浏览次数:308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是依旧有人故意与道德不睦、与法律为敌。今日(9月13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37岁)与被害人张某(58岁)是邻居,多年前因为琐事积下深刻矛盾,一直互不搭理。今年5月12日下午3点钟左右,被告人王某酒后回到家,发现自家的狗不老实,遂大声骂狗。不远处的张某听到后,遂不提名地骂王。两人接腔后,开始相互辱骂,产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中二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被告人王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因触犯刑法被诉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被害人张某亦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考虑到本案系邻里纠纷产生的刑事案件,如果不妥善解决,将会对本来就不和的两家人今后的正常生活雪上加霜。承办法官本着“案结、事了、人和”的原则,从法律、道德角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二人冰释前嫌,握手言和,保证将来和睦相处,并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达成一致:由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张某撤回对王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对张某表示谅解。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依法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