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婚介介绍与外籍女子相识恋爱并登记,但未谓妻子系假结婚实为骗财,婚介所因介绍收取了未婚男子数万元的费用。骗子案发后,未婚男向介绍要求返还费用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返还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99月中旬,张某经某婚姻介绍所介绍与湖南省杨某相识。2009919日,张某与婚介所签订婚姻成功中介协议书。同日婚姻介绍所收取张某婚姻介绍费用共33600元。2009921日,张某与湖南籍女子在民政局领取结婚证,湖南女子得人民币6000元,介绍人龙某得人民币2500元。同年922日,湖南女子离开张某家去向不明。20101123日,检察机关指控龙某、湖南女子犯诈骗罪,法院于10122日作出判决判决龙某、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杨某的家人为其退出赃款8000元;另公安机关追回赃款2500元,合计10500元,已发还给原告张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婚介公司收取原告33600元,除发还给原告10500元外,考虑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带女方旅差非1000元外,其他均应返还给原告。遂作出婚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人民币221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