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对患者进行拍照,后又擅自使用这些照片发表在该院内部杂志上,作为宣传该院某项治疗技术治疗前后的对比插图。患者发现后,在与医院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98000元,靖江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肖像权纠纷案,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未经同意  自己的照片上了医院内部刊物

 

今年54岁的靖江市民刘秀娣因颈椎麻木、手臂疼曾到李某开办的靖江XX医院就诊过,在治疗效果不明显后,又到上海医院进行治疗,去年7月间,从上海出院后回到靖江后,邻居告诉她,靖江XX医院2010年第6期《真情XX》期刊,宣传该院胸廓出口综合症的治疗技术的文章中,把她作为典型病例并配有她作为患者的照片。

 

刘秀娣急忙找来这期《真情XX》,该期上载有《警惕胸廓出口综合症》的文章,该文在“胸廓出口综合症的典型案例”中称:“在靖江XX医院治愈的胸廓出口综合症患者中,有一位很典型的案例,该患者因左上肢肌无力,腕下垂,手部肌群萎缩,表现为不能端碗,持物,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夜间疼痛,不能很好休息,三个多月。曾辗转本埠、外埠多家大医院(包括一些知名的三甲医院的名教授)求治,均以颈椎病诊断,并认为患者影像学检查疾病不够严重无需手术,因此给予针灸、理疗、按摩、牵引等治疗后疗效不显。耽搁了宝贵的三个月,患者手指肌群进一步萎缩,功能日渐丧失。患者怀着试试看的态度,来到靖江XX医院求治,经XX医院专家顾问团各位外科、骨科、手外科、内科专家会诊,认真分析,确诊为“胸廓出口综合症”,并为他制定了详尽的手术方案,精心细致的手术治疗后,患者受压的神经得以彻底解除,疗效显著,术后即觉左上肢恢复了久违了的轻松,目前患者手部功能恢复明显,精细动作不受限制。”在文章下部配了自己治疗前和治疗后的对比插图,共13幅,图片内容主要为医生对自己进行各种测试和治疗。

 

讨要说法  要求医院赔礼道歉并赔偿98000

 

刘秀娣想起去年3月间,自己因颈椎麻木、手臂疼第一次到靖江XX医院治疗时,在医生办公室里,医生叫她把手伸开,让她摆各种姿势,当时五个患者站在一排,她看到有人在拍照片,曾问过拍照片干吗?医生说,拍照片是为了会诊。没想到那次拍的照片,未经她同意,竟然上了院方的杂志,还贬损她是“胸廓出口综合症”患者。

 

刘秀娣很难受:那么多人看到杂志上的照片,导致当地居民误以为我是“胸廓出口综合症”患者,给我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走在路上,有人对我指指点点,自己心中象压了块石头难受。平时爱看法制节目的她,知道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了,医院利用自己的肖像显然是商业行为,目的是争取更多的患者到该院治疗。

 

于是,她到靖江XX医院进行交涉,要求在《靖江日报》上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98000元。李某对她说,拍摄照片是经她同意的,使用她的照片未经她同意确有不妥,但杂志是免费发给到医院看病的患者的,只发行了1000多份,以后也没有增印,愿当面赔礼道歉;刊登她的照片只是为了介绍胸廓出口综合症并提醒患者注意,并非谋利,也没有给她造成严重的身体或各其他方面的损失,因此,不予赔偿。

 

法院判决  当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4000

 

刘秀娣不满靖江XX医院的答复,以靖江XX医院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该医院在《靖江日报》上公开向自己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损失98000元。庭审中,法官进行了调解,作为被告的靖江XX医院,只同意口头向原告道歉,在赔偿上只愿赔偿3000元。由于双方差距较大,法官没有再进行调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靖江XX医院在自行发行的《真情XX》杂志上所附照片上的患者,面目清晰,与患者相识之人,能明确认出为本案原告,靖江XX医院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使用原告照片,构成侵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应予赔偿,但该宣传内容主要是介绍胸廓出口综合症并提醒患者注意,考虑到医院系公益单位,故赔偿数额酌定为4000元较为适宜。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发行的《真情XX》杂志发行量达到了《靖江日报》的发行量标准,原告请求被告在《靖江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失4000元、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

 

法律链接:《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