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99日,某银行门口,在苏州相城法院法官的督促下,何某拿到了“旧情人”吴某刚刚取出的15万元房款折价补偿费,案件至此全部履行完毕。在过去的七年间,这对反目成仇的怨侣围绕一套房产打过三场官司,经历了不断的起诉、上诉,终于在省高院指定的相城法院以调解方式圆满了结了第四场、也是最后一场官司,从此两人再无瓜葛。

 

与共和国同龄的何某曾经是江苏省内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庭长,与大他2岁的吴某于1984年相识,1992年开始有“往来”,当时何某有家室,而吴某则为离异单身。1999年,二人以吴某的名义在该市购买了一处近9万元的房产,但一直未办理房产证书,只是由吴某保存了购房合同和发票。20004月,何某曾立下一份保证结婚、房屋归二人共有的字据。20012月,何某的妻子因种种原因自杀后,二人开始公开同居,并以未婚夫妇相称。然而不久后,吴某即发现何某还与李某有情人关系,矛盾自此产生。此后,何某于20026月将他与吴某共同购买并已装修好、准备用作结婚的房子换锁,提供了该房由何某弟弟购买的合同及购房发票,让其弟弟一家住进该房。20027月,吴某向该市纪委、市中院举报何某违法乱纪、腐化堕落、侵吞他人财产等,二人关系全面恶化。此后,吴某屡次接到恐吓电话,直到20032月在单位上班时被人殴打成轻伤。而何某于当年5月被指令提前退休。

 

20037月起,二人之间共发生了四起诉讼:

 

第一次:吴某起诉请求确认同居期间所购房屋及动产物品等归吴、何二人共有,并要求予以分割。此案由江苏省高院指定南通法院管辖。2005年,南通某基层法院及南通中院经一审、二审后判决房屋归二人共有并按面积进行了分割;第二次:吴某怀疑殴打自己的人是受何某现在的妻子李某指使,由于犯罪嫌疑人逃逸,直到2005年才归案,此后吴某又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三次:因何某之弟一家自20037月起居住在该房内,吴某在前次判决生效后又起诉何某之弟全家搬迁及追索租金。2009年,在吴某的申请执行下,何某之弟一家根据南通某基层法院和南京市中院的判决、执行要求,一次性支付租金并迁出该房,其后该房一直由吴某占用居住;第四次:20106月,何某以吴某长期占用房屋,自己无法享受共有权利为由起诉,要求折价归并房产并平分前次诉讼中的租金,此案由省高院指定苏州相城法院管辖。

 

相城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两人矛盾由来已久,且因十年缠讼积怨越来越深,决定以“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对二人进行分别劝导,尽最大力量减少他们之间的敌对情绪。经过数不清次数的谈心、交流和劝说,双方慢慢对法官产生了信任,逐渐开始接受法官的调解工作。

 

经查,吴某并无其他居所,第二次南通法院判决房屋由吴某居住且无年限规定。经与双方协商,二人均同意房屋继续由吴某居住,何某放弃租金请求,吴某支付何某一定的折价归并补偿金,但对于金额的确定,二人又产生了截然不同的意见。经过评估,该房产现在价值约为76万元,故何某认为吴某应补偿38万元;而吴某认为,何某有房有车,而自己被打后只靠微薄的退休金度日、看病,故应按照房产购买时的不足9万元进行折价归并。对于双方的巨大分歧,法官花费整整三天时间再次对二人就房产所有关系和各自经济状况进行了详细分析、解说和法律释明,一步步缩小差距,最终促使双方同意将补偿款定为22万元。考虑到吴某的履行能力,法官做通双方当事人工作,由吴某先行支付7万元,剩余的15万元待其姐姐的两笔定期存款于99日到期时再由法官督促履行。

 

双方均表示,如果这次仍是以判决结案,必定会再上诉,纠纷无法得到彻底解决。而相城法院法官不遗余力的调解工作最终打开了他们的心结,他们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对这个结果表示非常满意。(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