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小额贷款公司诉讼案件增多应引起重视
作者:齐其 发布时间:2011-09-13 浏览次数:1393
小额贷款公司是近年来迅速发展的一种金融服务模式,具有门槛低、速度快和手续简便等优点。2010年宿城法院审理涉小额贷款公司诉讼案件2件,今年1—6月份已经受理31件。涉小额贷款公司诉讼案件大幅度上升应引起重视。
一、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该区有5家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期限一般以6-12个月为主,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后续资金来源不足。只贷不存是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业务模式,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实力毕竟是有限的,一旦无法及时回收贷款,很容易出现“无钱可贷”情况。
2、业务种类比较单一。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全部集中在小额放贷这些业务方面,由于品种比较单一,相对来讲,抗拒风险的能力比较有限。
3、单笔贷款喜大恶小。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积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单笔贷款要达到70%以上,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小额贷款公司不同程度存在喜大恶小现象,一旦某一笔较大的贷款出现风险,往往会带来比较严重后果。
二、引发诉讼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
1、担保方式单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担保方式主要以保证人担保为主,一般很少采用财产、抵押、质押等物的担保方式,一旦出现无法及时还款现象,只能通过诉讼渠道解决,不利于防范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
2、贷款手续简单。由于相互竞争和贷款数额较小,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手续相对比较简单,一般很少去调查核实借款人和担保人真正偿还能力,担保人只要履行签字手续即可。
3、征信体系不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对贷款人和担保人的征信体系资料建设不完善,与银行、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还没有建立统一的诚信联网体系,无法准确识别贷款人和担保人的诚信状况。
三、对策与建议
1、切实增强风险评估和识别能力。进一步加强贷前审查力度,严格审查借款人借款手续,认真考察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生产经营及财产状况,切实减少潜在金融风险。
2、进一步加大后期跟踪监管力度。切实做好跟踪监督工作,定期考察借款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及财产变动情况,一旦发现借款人出现经营不善、企业亏损或者借款人个人负有重大债务、逃贷行为等危及还款能力的,可依法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消除存在风险。
3、注重以财产形式担保为主。尽量减少保证人担保这种方式,更多的采取以厂房、机器设备、有价证券等担保方式。
4、强化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和引导工作力度。金融管理部门在加强法制宣传、强化诚信教育的同时,加快建立完善在银行、工商、公安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建立不良资信共享平台,形成打击违约失信行为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