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十年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方将自家楼房出售给另一方,购买房支付了房款即搬进了该房居住,并购买方也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房产证一致未办理,现购房者要求售房者协助办理房产证遭拒,遂诉至法院。

 

1999916日,蔡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内容为:“王某现有一座一上一下住房,欲卖给蔡某同志,有关事宜双方协商如下:1、双方共同协商房价为伍万陆千陆佰元整(56600),购房者必须将房款一次性付清。2、房款交清后把建房用地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交给购房者。3、从即日起售房者以前的建房债务与购房者无关。4、售房者有义务帮助购房者联系更换房屋所有权证书等事宜。5、从即日起售房者以前的水电费与购房者无关。”1999916日,王某收到蔡某房款56600元整,蔡某即搬进该房居住。2000322日蔡某办理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现要求协助办理房产证遭拒,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蔡某与被告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实际居住了该房屋并已取得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本院应予支持。遂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蔡某办理争议楼房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