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法院:构建执行和解长效机制
作者:季加石 发布时间:2011-09-13 浏览次数:261
截至今年8月底,阜宁法院共执结案件1465件,其中执行和解386件,自动履行428件,自动履行及和解率达55.56%,同比增长13.68%。主要做法是:
完善考核机制,鼓励执行和解结案。将案件和解率纳入岗位目标考核,把执行和解率与责任制挂钩。开展“执行和解能手”评比活动,对和解率高的执行干警予以表彰奖励,增强干警的积极性。
综合运用“三法”促和解。一是风险提示法,在《执行风险告知书》中提示申请人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使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取舍;二是案例示范法,向被执行人宣讲与其情况类似或发生在其身边的典型案例;三是关系修复法,通过维持双方良好关系,促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尽快实现申请人自身权益。
巧借外力,调动一切力量达成执行和解。对反复调解,仍难做通当事人工作的,转做其亲属的思想工作或邀请其所在社区人民调解员、执行联络员参与案件执行,发挥外部力量协同做好工作。
建立专项档案,实现执行和解信息化管理。档案记载承办人、和解时间内容、履行期限及双方当事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对和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履行情况记录在案,对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告知承办人,便于其尽快做出处理。
建立督促惩罚机制,保障和解案件的履行效果。对和解案件定期回访,及时督促其按期履行;对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履行完毕前不予解除或令其提供担保;将当事人确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节作为妨碍法院执行行为记录存卷,避免和而不解、假借和解之名恶意规避执行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