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功能
作者:朱立龙 韦国 发布时间:2011-09-09 浏览次数:1018
众所周知,自1885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实施以来,一直都是各国刑事诉讼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的焦点。直至今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争议最大的一种程序性制裁措施”。虽然世界各国对此的反映十分激烈,仍有越来越多的国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不仅是人们对非法取证危害性的认识日益深刻的表现,更是一个国家建立法治社会的应然选择。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指的是当它运用于实际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时,刑事诉讼主体要求其满足自身需要的程度,当然这也是刑事诉讼主体评价和判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具有合理性、正当性的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价值可以分为其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笔者拟从这两方面加以分析,以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在价值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在价值,是指其作为一个法律制度,无论其产生的结果好坏与否,本身都起着独立的作用,都有其存在的价值。首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当然具备刑事诉讼法所体现的宝贵价值,如正义、公平和秩序等等,本文这里不做赘述,仅对其独有的个性价值加以评论。
1、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之初的目的就是在案件的侦查阶段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的发生,从而实现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保障。因此,保障人权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重要的价值所在。现代法律文明集中体现为对人权的认可与保护,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最重要的国际法原则,2004年“人权入宪”是我国宪政的一次重大变革,对诉讼法领域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这是因为,“即使是惩罚最卑劣的凶手时,他身上至少有一样东西应当受到尊重,亦即他的人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国家专门机关所追诉的对象,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处于一个极端的弱势地位,在双方力量如此悬殊的情况下其权利就极易受到侵犯,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国家机关不仅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还可以采取逮捕、讯问、搜查、扣押财产等多种强制性措施。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不仅是对刑事追诉中具体的个人权利的保护,实质也是对于不特定的社会大众的合法权利的一种保障,这是因为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有潜在的犯罪可能性,“一个政府怎样对待它的嫌疑人,就必然会怎样对待其他国民,也可以说,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不过是政府与个人之间法律上与现实中的关系在刑事程序中的延伸和具体表现。”如果国家对于非法取证的行为不加以制止,那么生活在社会中的普通大众必然会人人自危,唯恐遭受刑事司法的恣意追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正是为了防止这样一种社会情绪的出现,它保障了诉讼在法律和正义的轨道上进行,体现了“惩罚犯罪不能通过侵犯人权的方式进行,人权只能因为保护人权本身受到限制”的理念。
2、现代法治的标志。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是一种法律至上的精神,要求所有人都必须依法办事,不能有任何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这当然也包括执法者本身。积极行使国家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权,有效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发生,是现代国家的重要任务之一。侦查机关打击犯罪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利,因此,就更需要注重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国家在追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事实时,不应再制造出新的不法行为,不能为了查清犯罪事实不择手段,不计后果,如果执法者本身不能守法,无疑更是对法律的不尊重,那么他就更加无权评价公民的行为。这就要求国家刑事追诉机关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一旦其行为涉及可能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必须要具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其采取的手段必须是合宜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是在这样的理念基础上产生的,其中蕴含的保障人权的价值和法治国家追求的人权保障原则当然一致。近几十年来,国际人权法迅速发展,随着刑事司法国际准则在全世界范围广泛推广,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呈现出国际一体化的趋势。各国的做法虽然不尽统一,但都有着共同的观念基础,即政府只有在遵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保障的前提下,才能采取限制或剥夺基本人权的强制性措施以及给个人定罪判刑。这一观念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就体现为不能把追求案件真相作为唯一目的,而是必须在法定程序的约束下,采取合法的手段惩罚被追诉人违反刑法的行为。程序法同样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不仅人民必须遵守,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也必须遵守。法治国家对于守法的要求是政府和人民一律平等,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恰恰体现了对于政府违法犯罪的一种否定,表明了其与现代法治理念相一致,因此是现代法治的标志之一。
3、维护司法的尊严。随着证据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对于证据价值的认识也有了重大的改变,开始转向追求事实真相与重视程序正当并重,这恰恰是司法文明进步的体现。“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作为司法的中立机构,不能偏袒代表国家作为追诉机关的政府部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是这一要求的具体实现。一旦允许采信非法证据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就是一种对于非法取证行为的放纵,意味着法院容忍甚至鼓励以牺牲个人的基本权利来追求一种快速、简便的侦破案件的手段。非法取证行为是对于宪法、法律一种公然的藐视,对法院的公正形象以及司法的廉洁性更是一种极大的破坏。在维克斯诉美国案中第一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美国最高法院当时就曾明确指出:“在这个国家中,有一种刑事执法人员使用非法的方法扣押和得到证据,从而侵犯被告人由联邦宪法所保护的权利的倾向,这种倾向绝不应当在法院的判决中得到庇护。”还曾呼吁从法院作为公正的机构和自由的守护者的尊严考虑,法院不应当卷入这种“肮脏的交易”。正因为这样,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一个世纪以来,虽然在一些问题上并未达成广泛的共识,国际社会仍是坚定的维护和发展着这一规则,并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这正是我们矢志不渝的维护司法尊严的最好诠释。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外在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外在价值,也可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工具价值,即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种工具,进而实现某种良好的社会效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刑事诉讼法这一程序法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工具价值就在于保障实体法即刑法实现其目的。我国刑法的主要任务就在于“惩罚犯罪”,作为程序法的重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否适用和在适用中应注意到的程序性问题,都必须考虑的重要一点就是其是否有利于刑法目的的实现。
1、有效控制犯罪,避免冤假错案发生。刑事诉讼法作为实体法的一个辅助,其主要目的应与实体法相一致,即惩罚犯罪,最大限度的打击犯罪,有效控制犯罪的发生,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重要的外在价值就是在控制犯罪方面所体现的作用。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存在一定的矛盾。因为将真实的非法证据排除,往往使得案件无法侦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其行为也无法得到应有的惩罚。但与合法取得的证据相比,显然非法证据虚假的可能性会大的多,越来越多刑讯逼供导致的恶性案件使我们看到了非法取证行为的触目惊心,被追诉人往往会出于畏惧或者逃避的心理,做出不实的供述,使得我们对于案件的侦查偏离正确的方向,这对于查清案件事实无疑非常不利,因此更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从而妨碍了国家行使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权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是通过将此种违法取得的证据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从而减少侦查机关因采用虚假证据得出错误结论的机率,更有利于我们发现案件真相,准确的打击犯罪,实现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终极目标。
2、遏制非法取证行为,提高侦查人员的办案水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之初其目的就是为了规范政府机关及人员的执法行为,正如古语所云“否定一项诉讼行为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宣告其无效”。我国基层部门的破案压力大,任务重,采取违法行为通常都是为了能够更快的收集证据,查清案情,但如果侦查机关采用违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不能进入到刑事诉讼的程序里,那么该违法行为就无法实现他们预期的目的,如果还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话,那么他们就失去了采取违法行为的原因,正是因为如此,我们也得以对非法取证行为加以遏制。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侦查机构和人员失去了快捷简便的侦破案件的手段,这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更多更专业的侦破手段的出现,对于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和办案水平也必将有所提高,因此,排除非法证据是遏制违法取证行为,防止出现新的违法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