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以为要打两个官司,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结束,现在两案合并审理,短短两个月我们就拿到了三十几万赔偿金,真是谢谢法官。”近日,崇安法院对一起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的案件进行了宣判。据悉,此案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纠纷(以下简称道交)与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两案合并审理在江苏省尚属首例。

 

今年4月,被告人阳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与一辆自行车发生车祸。自行车车主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队认定,阳某与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我平时就是开货车的,没什么积蓄,这么多赔偿金我根本拿不出来。”年仅23岁的阳某对于受害人提出的赔偿金一筹莫展。为此,阳某只得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阳某尚未向受害人支付赔款为由拒绝向阳某支付保险金。无奈,杨某家属只得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按照现有模式,杨某家属要先打道交案件,起诉肇事者赔偿损失。肇事者赔付损失后,再打保险合同案件,起诉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但接手此案的钱法官表示,道交案件和保险合同案件两案有符合共同诉讼的法理基石,况且新修订的保险法赋予被保险人特殊的请求权,即请求保险公司向第三者支付保险金的权利,杨某家属起诉的案件可以归并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两案合并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11万元,原告杨某家属有权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此限额内优先赔付。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受害人杨某死亡时,其继承人、损失数额可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标准计算所得,故该损失实际是客观确定的,因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亦无异议,故阳某与杨某负担的事故责任亦确定。杨某需承担的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23万,未超出商业险保险金额,现杨某要求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直接支付给第三者,故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法规定履行直接向告赔付保险金的法定义务,赔偿原告34万。

 

法官说法:《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条款中使用了“应当”二字,可见该条并非授权性规范,而是义务性规范,即在被保险人请求或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向受害人直接支付保险金,这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这为两案合并审理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法官表示,道交案件和保险合同案件分案审理下,受害方要拿到保险公司赔偿金最短时间要在180天左右。而两案合并审理,案件最长审限也就6个月,受害方获赔的时间大大缩短。合并审理模式下,即使肇事者无力支付,也不影响受害人利益的保障。无论是受害人、肇事者还是保险公司都可以通过一次诉讼解决全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