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放假”获最低工资
作者:金永南 步静宜 发布时间:2011-09-09 浏览次数:409
因企业业务不足,导致职工常常“被放假”,一月仅能上几天班,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一职工将企业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补足最低工资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获得法院支持。
原告宋某于2010年3月19日到被告某实业公司处工作,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原告上班后,按被告的通知时间上班。按企业考勤记录,原告3月出勤10天、4月无出勤、5月出勤5天、6月无出勤、7月出勤10天、8月出勤6天。被告按每出勤一天40元标准支付原告工资。
2010年8月10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通知一份,认为被告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办理社会保险,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关报酬及经济补偿金。后原告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从2010年3月19日起到被告处上班,即为被告的职工,同年8月10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通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故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已于同年的8月10日解除。被告超过一个月未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被告按40元/天标准支付原告工资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960元/月的标准。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被告应支付双倍工资1853.79元。原告3月上班的10天,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被告应补41.38元。被告未依法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原告提出辞职并说明了理由,被告应支付原告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80元。遂判决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8月10日解除,被告支付原告3月工资不足的部分41.38元,支付原告5月、7月、8月份工作日双倍工资1853.79元,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