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贷款无力偿还 把兄弟反目成仇人
作者:李晓侠 李冉 发布时间:2011-09-09 浏览次数:368
近年来,由于国家收紧银根,从商业银行贷款难度加大,民间借贷持续升温,不少出借人因贪图高额回报而忽略了风险防范意识,结果血本无归,损失惨重者不乏其人。9月7日,在江苏省丰县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蔡军即是因为贪图高息,导致借出的钱无法及时收回。
2008年8月1日,张成夫妇因做生意需要,找到把兄弟蔡军要求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1%,违约金每日0.5%。到期后,张成夫妇并未按期如约还款,于是蔡军不得不隔三差五地找张成催要,张成夫妇虽一直称很快就还,却一拖再拖。距离约定的还款期限过去了20多天,蔡军心里很是着急,正要再去李家催要时,张成却主动登门,蔡军以为他是来还钱的,可谁知张成说生意急需钱周转,需要再借30000元,还拍着胸脯保证,一旦周转过来,一定连同上次借的一同归还,并声明这次是以个人名义借。蔡军看其信誓旦旦的样子,想着能连同上次的借款及利息一起拿到手后,还能在多赚一笔,便一狠心又借给了张成30000元,此次双方约定月息1.5%,违约金同上次。哪知,第二次借款到期后,张成仅偿还了部分利息,对本金、违约金及剩余的利息却百般推搪。眼看着3年多过去了,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7万元血汗钱打了水漂,经再三索要无果后,蔡军一纸诉状将张成夫妇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承担借款本金、违约金,以及剩余的利息共计1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成夫妇与蔡军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成夫妇借蔡军的钱应当归还。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也是对逾期偿还借款利息的一种约定,其已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原告金某关于借款利息的请求应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同时,对于张成第二次以个人名义借蔡军的30000元,因蔡军无证据证实该笔借款是张成夫妇共同生活所用,故该30000元借款,由张成个人偿还。遂判决被告张成夫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蔡军借款40000元及利息,被告张成个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蔡军借款30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蔡军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