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亭湖法院2009年受理聋哑人犯罪案件1115人,20101521人,2011年上半年达712人。聋哑人犯罪增多既影响社会稳定,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聋哑人的生活现状,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犯罪特点

 

1、多集中于财产型犯罪。上述统计的33件案件中,盗窃26件,抢夺1件,抢劫4件,贩卖毒品2件。受生理缺陷的限制,其犯罪往往采取直接、粗暴的方式实施。

 

2、多数案件为流窜作案。有的犯罪中外地聋哑人与当地聋哑人相互合作,常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因相互不知道姓名和详细住址,使部分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人无法抓获而逃离法律制裁。

 

3、案件审理难度比较大。由于大多数聋哑人文化程度低,语言沟通难,审理必须通过哑语教师进行翻译,有的聋哑人意思表达不够清楚,其供述的材料很难真实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

 

4、重新再犯罪率比较高。由于聋哑人多为流窜作案,语言难沟通,家庭难联系,法院只得为聋哑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导致法庭教育难以到位,社会监管难以落实。有的聋哑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理后,释放不久便重新犯罪。

 

二、原因分析

 

1、文化素质低。聋哑人因其生理缺陷不能进入普通学校学习,文化程度普遍低下,不少人甚至还是文盲,导致法制观念淡薄和缺乏基本的道德意识。

 

2、寻找工作难。聋哑人很难找到相应的固定工作,不少聋哑人长期四处流浪,这也是聋哑人犯罪大多是财产型犯罪的客观原因。

 

3、遭社会歧视。社会对聋哑人缺少关爱,许多企业不愿为聋哑人提供就业机会。聋哑人经常受到社会的歧视,容易产生一种仇视、报复社会的心理。

 

4、辨别能力差。聋哑人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要比正常人差一些,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们对周围事物的理解,甚至作出错误判断。

 

三、对策建议

 

1、健全保护残疾人的法律法规。虽然多部法律都有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条款,但只是从原则上作了规定,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需要制定一些细则,明确具体措施。

 

2、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对聋哑被告人开展法制宣传,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落实帮教措施,预防重新犯罪。

 

3、重视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全社会要正视聋哑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切实为他们排忧解难,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让他们融入社会,平等地参与社会活动。

 

4、加强残疾人的素质教育。应加快聋哑学校建设,为聋哑人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从而使聋哑人的综合素质得到有效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