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最基层的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短短6年时间就侵占了集体财产上百万,还利用职务之便受贿20余万。2012824日,丹阳市法院对新桥镇中心社区原居委会党总支书王志明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志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1月至20106月期间,被告人王志明利用其担任新桥镇中心社区居委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以自己的名义重复领取工资奖金、虚报单位招待交际费用支出的方式,非法占有集体资金481986.48元。2006年下半年,新桥镇中心社区居委会为发展集体经济,集体研究决定申请征用自己的集体土地建设中心工业园,由于以社区名义不能办理征地手续,社区居委会集体决定借用被告人王志明所办的丹阳市起亚车辆饰件有限公司名义申请征用中心社区八组的集体土地,所需款项实际由社区居委会支付。在成功申请征用了中心社区八组10亩土地之后,被告人王志明利用自己担任新桥镇中心社区居委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决定将该块土地“转让”给社区居委会。至20106月,被告人王志明采取评估作价、财务结账等手段,侵占该居委会集体资金人民币867947元。至此,王志明共侵占集体资金人民币1349933.48元。

 

另查明,20066月至201110月间,被告人王志明利用担任市新桥镇中心居委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建筑包工头王某承揽中心社区居委会发包的工程提供便利,连续收受王某所送钱款,累计款额为人民币226800元。

 

20111010日,市纪委对其进行调查期间,王志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将重复领取的工资235700退还至市新桥镇财政所,其家属代王志明将其余涉案款项退缴至市纪委。

 

丹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志明能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且退缴了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