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维扬法院审结首起“零口供”强奸案
作者: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9-08 浏览次数:589
近日,扬州维扬法院刑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路润章强奸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路润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这是维扬法院审结的首起“零口供”案件。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路润章明知被害人冯某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于2005年12月4日14时许与其在扬州市宋城小宾馆108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庭审中在公诉人出示的大量证据面前,被告人均予以否认。合议庭经对全案证据认真分析、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路润章强奸的事实不仅得到了多个关键性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印证,而且有生物物证鉴定书等诸多书证的证据证实,各证据之间均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等事实。据此,刑庭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路润章没有上诉。
口供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独特的证据价值,被称为“证据之王”,在相当长时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也存在办案人员轻信口供的错误证据观,甚至为追求口供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随着人权保护的兴起,被告人的沉默权问题开始从理论走向实践,也就是说:法律必须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为自己作无罪辩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是对“零口供”被告人定罪的法律依据。维扬法院刑庭的办案人员认真研读法律规定,不断更新法制观念,努力开拓法律思维,正确运用证据规则,科学分析证据,严格适用法律,不让存有侥幸心理的犯罪分子逃脱制裁,使刑法惩治犯罪的职能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