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因交通事故导致面部损伤,起诉要求肇事者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日前,宿豫区法院审结此案,依法支持了女教师的诉求。

 

去年8月份的一天,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女教师张某,被迎面而来的李某所驾驶的小型轿车撞上,导致车辆损坏,并造成面部损伤。事故发生后,经公安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医院治疗花去了近万元的费用,却难以祛除因伤遗留的面部线条状斑痕及色素沉着。经与李某协商,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张某遂将李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15000余元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遗留的面部线条状斑痕及色素沉着经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但考虑到原告职业的特殊性,该次事故在其面部遗留的条状痕迹及色素沉着在其以后的工作中会对其精神产生一定的压力,故酌定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终,宿豫区法院判令被告除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外,还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